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合同备案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批复 赣国税函[2007]192号 2007-06-25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合同备案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请示》(洪国税发[2007]61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特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出口合同号码与备案合同号码不一致的问题。属录入错误的,如果出口企业能够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同意办理出口退税;对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出口合同协议号码为非备案的其它出口合同号码,不同意办理出口退税。 二、关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商品代码(名称)与备案商品代码(名称)不一致的问题。属因出口商品代码升级造成的,如果出口企业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说明材料,同意办理出口退税;属海关录入错误造成的,如果出口企业能够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同意办理出口退税;对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同意办理出口退税。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抄送:其他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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