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发[2007]5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和监控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7-04
摘要:各基层局应按照121号文件、31号文件和45号文件规定的资格认定标准和程序,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规定,切实加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管理。市局将把基层局“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审核认定准确率”列入本年度行政评价考核指标,进一步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并将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大地税发[2005]131号)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和监控管理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7〕55号       2007-07-04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以下简称12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504号,以下简称504号文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大地税发[2005]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运车辆委托代征工作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和监控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资格认定管理

  各基层局应按照121号文件、31号文件和45号文件规定的资格认定标准和程序,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规定,切实加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管理。市局将把基层局“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审核认定准确率”列入本年度行政评价考核指标,进一步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并将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大地税发[2005]131号)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1、根据121号文件附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三条“对自开票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的规定,凡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一律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2、根据121号文件附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凡被取消自开票资格的纳税人,一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认定自开票纳税人。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管理,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二、深化日常审验工作

  各基层局应按照31号文件规定的审验程序和内容,切实加强对本局所属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日常审验工作,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对自开票纳税人应税所得率指标的核实和发票开具情况的核查工作。

  1、建立应税所得率指标定期核实制度。

  自2007年7月1日起,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按季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管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复印件)和《运输工具增减变化情况表》(表格样式由各基层局结合本局实际自行设定)。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有关规定逐户逐车审核清理挂靠车辆,并核实企业应税所得率指标。

  (1)对不同时具备121号文件附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承包人、承租人和挂靠人,应按504号文件规定,不允许其使用出包方、出租方和被挂靠方的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开具货运发票,并应依法责令其限期办理税务登记。

  (2)对季度未达到45号文件规定的认定标准的纳税人,应按照31号文件规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主管地税机关应收缴、停供其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如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代开或由代开票中介机构(市养路费征稽局)代开(整改期间其自有车辆征收方式暂调整为“开票即征”),对整改不合格的应按规定取消其自开票资格(其车辆征收方式调整为定额征收)。

  (3)对能够守法经营、诚信纳税的非专业货物运输企业,如其综合业务应税所得率达不到规定标准,但确属用自有车辆营运、能够准确单车核算货物运输业务收入、成本和费用且货物运输业务应税所得率能够达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报市局备案后,可暂时保留其自开票资格。

  2、建立货物运输发票定期核查制度。

  自2007年7月1日起,主管地税机关应按季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发票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核查,抽查面每季不得低于本局所属自开票纳税人总数的30%,每户自开票纳税人每年至少抽查一次,抽查率不得低于该纳税人开具发票总组数的1%。对受票单位为本局管户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到户实地核查;对受票单位为非本局管户的,主管地税机关应通过协查函的形式进行核查。如经核查发现纳税人存在违规开具和使用货物运输发票行为的,应立即取消其自开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