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国税发[2010]100号 2010-05-25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按照国家总局对企业所得税实行分类管理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全面贯彻落实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一体化工作制度,增强所得税收入预测和分析的科学性,省局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并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级所得税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具体管理工作。 二、2010年6月30日前要将静态重点税源企业、截至6月30日动态重点税源企业和特殊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报省局备案。上报路径:FTP:省局/各市上报/所得税处/重点税源/备案。 三、自2010年7月1日起,在按月上报《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的同时,附送《重点税源管理月报表》(见附件1)及《省级重点税源企业(分户)所得税收入分析报告》。 四、要及时总结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方法、取得成效、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提出具体管理意见及下一步工作建议,并通过FTP上报省局(所得税处)。 附件: 1. 重点税源管理月报表 2. 指标说明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税源监控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保障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应遵循依法、信息化、专业化和层级化的原则,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以税源分析和日常管理为主要手段,进一步健全岗责体系,全面贯彻落实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一体化工作制度,增强所得税收入预测和收入分析的科学性,彰显各项政策及征管措施成效,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是指应纳所得税额或定期减免税额在一个地区占有较大份额、对整体税源的变化能够产生较大影响的企业,以及税务机关确定需要监控的重点行业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国税系统对重点税源企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重点税源的确定 第五条 我省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分为静态重点税源、动态重点税源和特殊重点监控企业3类。 静态重点税源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1.上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额(不含稽查查补以前年度税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2.上年度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500万元及以上(以汇算清缴数据为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动态重点税源是指不符合静态重点税源条件,但本期实际月(纳税人按月申报)平均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在50万元以上(含)、或本期实际季(纳税人按季申报)平均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在125万元及以上(含)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均不含稽查查补以前年度税款) 特殊重点监控企业是指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14类企业集团中,在我省不执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省级成员企业。 第六条 重点税源实行动态管理。凡列入静态重点税源范围的纳税人,除注销税务登记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两年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对于符合上述有关动态重点税源条件的纳税人,于符合条件当期纳入重点税源管理。特殊重点监控企业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即纳入重点税源管理。 第七条 重点税源确定后,实行专人负责、分户管理,并按照连续性和稳定性相结合原则,逐户建立重点税源管理电子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纳税人静态信息、动态信息、分析资料。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重点税源管理主体为税收管理员及主管税务机关,各级国税部门应按照征管岗责体系,优先配置政治、业务素质高的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企业管理,并合理划分职责,建立分类、分级、分规模管理体系,确保重点税源管理质量。 第九条 重点税源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多重监控制度,分为省、市、县(区)三级监控体系。 省局将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额(不含稽查查补以前年度税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或者年度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静态重点税源,本年度月(季)平均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在500(1250)万元及以上的动态重点税源确定为省级重点税源。各市自行确定本级及所属各县(区)局重点税源范围。 第十条 具体工作职责 (一)省局所得税处管理职责 1. 负责制定全省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办法; 2. 负责组织开展全省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 3. 负责全省重点税源企业管理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4. 负责组织对本级重点税源企业的宏观比对工作; 5. 负责对影响全省收入进度的非本级重点税源发生异常变动,即时督促下级税务机关查找原因,强化日常管理; 6. 负责对下级国税机关重点税源管理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 (二)市级所得税管理部门职责 1. 负责组织开展对本地区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 2. 负责确定本级重点税源企业范围; 3. 负责本地区重点税源企业管理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4. 负责针对本地区重点税源发生异常变动,及时督促下级税务机关查找原因,强化日常管理; 5. 对上级下发的督促检查工作,按时反馈核实结果;对重点税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及时向上级机关反馈并督促下级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强化日常管理; 6. 负责对下级国税机关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 7.负责本级重点税源档案管理工作。 (三)县(区)局重点税源管理职责 1.负责本办法规定的信息采集、税源分析、日常管理和提供决策信息等管理工作的具体操作; 2. 负责本地区重点税源建档及日常档案管理工作; 3. 负责本地区重点税源管理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四章 管理内容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以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为基础,侧重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的要求,重点突出信息归集、税源分析、信息回馈、提供决策信息4项内容。 第一节 信息归集 第十二条 信息归集工作应以税收管理员日常征管工作中采集的纳税人信息为基础,按照实用性、真实性、有效性的原则进行科学分类,逐步建立以静态信息为基础、动态信息为主干、其他信息为补充的相对完整的信息数据(网络)群。通过信息归集工作,系统地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基本情况,为重点税源分析和日常管理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企业静态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涉税基本信息和会计核算基本信息、生产经营基本信息3大类信息指标。 企业动态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的阶段性生产经营工作总结、预缴及汇算清缴申报资料、财务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中涉税信息。 其他信息是指可能对生产经营和税收实现产生影响的其他信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有针对性、有关联性进行信息采集。 第十四条 在信息归集过程中,税务机关已经占有的信息(如增值税纳税申报附报的财务报表)不得重复采集。企业发生重组、改制或其他生产经营重大调整等情况的,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随时补充采集。信息归集过程中税收管理员发现CTAIS系统中自动抽取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及时找出原因由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重点税源企业一经确定后,负责信息归集工作的税务人员应当于10日内分户采集重点税源企业静态信息; 应当于企业季(月、年)度所得税申报结束后3日内分户采集当期重点税源企业动态信息,特殊重点监控企业只需在年度终了15日内分户采集上年度纳税人动态信息;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采集重点税源企业其他信息。 第二节 税源分析 第十六条 所得税重点税源分析,是一项通过对涉税信息和数据的测算分析,全面了解纳税人经济活动的发展变化,发现可能存在涉税疑点和问题,经过与纳税人的信息回馈和实地核实,逐步规范纳税人的涉税行为,为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提供支持的税收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 所得税重点税源分析包括:所得税收入组织工作质量分析、所得税负担分析、所得税纳税遵从度分析、所得税税源情况分析、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分析、所得税征管措施落实情况分析。 第十八条 所得税收入组织工作质量分析包括:应入库税款增长率、实际入库税款增长率、准期入库率、当期实际入库率和本年累计入库率、期末欠税增长率、所得税额与收入弹性、所得税额与利润弹性等指标分析。 所得税负担分析包括:名义税负率、实际税负率、税负差异系数等指标分析。 所得税纳税遵从度分析包括:纳税遵从度、准期所得税纳税申报率、所得税税款缴纳率、所得税准确申报率等指标分析。 所得税税源情况分析包括:利润额增长率、应纳税所得额增长率、利润与各项财务指标弹性等指标分析。 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分析包括:本期所得税减免额、本期所得税减免率、本期所得税退税额、本期所得税退税率、纳税调整增加额增长率、纳税调整减少额增长率、纳税调整净增加额增长率等指标分析。 所得税征管措施落实情况分析包括:本期所得税查补税款率、本期所得税滞纳金入库率、本期所得税罚款入库率、欠税清理率、汇算清缴应补(退)税率等指标分析。 第十九条 综合以上指标分析,对指标正常的可以不进行处理。对异常的指标,深入实地调查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信息回馈 第二十条 信息回馈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信息的双重反馈。 第二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针对税源分析疑点问题与纳税人核实并查找原因。 第二十二条 及时归集纳税人对税收征管和税收政策的业务需求,协调相关部门认真予以解决,并根据需要向上级税务机关反馈。 第四节 提供决策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所得税管理部门经过信息归集、税源分析及信息反馈后,整合各项分析内容形成《月份(季度、年度)重点税源企业(分户)所得税收入分析报告》,按照监管权限逐级报上级税务机关(特殊重点监控企业只需报送年度分析报告)。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重点税源企业一经确定,10日内建立重点税源档案(包含归集静态信息及上年动态信息);当期动态信息于纳税申报期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更新;当期分户分析报告应于纳税申报期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更新。 第二十五条 重点税源档案应按照规定分层级管理,省局将定期对各级税务机关重点税源管理情况开展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市在按月上报《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时附送《重点税源管理月报表》(见附件1)及《省级重点税源企业(分户)所得税收入分析报告》。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纳入《省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中企业所得税税源分析考核范畴。 第二十八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时限和内容建立和更新重点税源企业档案、未按本办法规定内容报送《重点税源管理分析报告》的,均属《省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中企业所得税税源分析考核内容中“未按规定内容要求报送收入及重点税源分析”。 第二十九条 省局负责对省级重点税源企业档案管理情况和各市《重点税源管理分析报告》报送情况进行考核。各市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自行制定相关工作的考核办法,并上报省局所得税处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各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工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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