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子公司划转业务(股权)涉诉事项案例解析

来源:安博士讲财税 作者:安世强 人气: 时间:2021-10-14
摘要:本次股权划转是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之间的划转,不涉及合并报表范围变化,对公司财务状况和日常经营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向子公司划转业务(股权)涉诉事项案例解析

  笔者在《同一控制下股权转让和划转的税务筹划》一文对在母公司存在较多利润,而部分子公司存在较大亏损情况下的税务筹划方法进行了论述,而本文不同于前文,前文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这会产生损益,当然如此操作的目的也是利用转让亏损抵扣所得税,而本文是通过划转的方法,对于划转也可以依据相应的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一、上市公司公开披露案例: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于2020年12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向北京大佑吉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划转股权的议案》,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划转概述

  为提升上市公司管理效率,理顺上市公司架构,整合内部资源,做大做强养猪科技业务板块,公司拟将部分养猪产业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股权以账面净值划转至全资子公司北京大佑吉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佑吉”)。2020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北京大佑吉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划转股权的议案》,将所持有的5家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全部股权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大佑吉(详见公告编号:2020-108)。

  公司现拟将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8家控股或参股子、孙公司全部股权,按照截止2020年11月30日的账面净值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大佑吉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大佑吉按接受投资确认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处理,双方均不确认所得或损失。上述股权划转完成后,该8家公司成为大佑吉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划转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划转事项不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本次股权划转的基本情况

  (一)受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大佑吉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19层1901K

  法定代表人:张立忠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畜禽饲养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销售兽药;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兽药、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100%的股权。

  (二)被划转方基本情况

  1、黑龙江大北农农牧食品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13号楼火炬欧亚大厦(世茂大道72号)A1903-A1905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忠

  注册资本:69,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食品流通;种畜禽生产经营;销售:饲料;养猪技术咨询服务;普通货物道路运输;饲料生产。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40%的股权。

  2、聊城大北农种猪繁育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莘县古城镇豆庄村西北段

  法定代表人:段国臣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种猪、生猪的养殖与销售;农作物种植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间接持有100%的股权。

  笔者注:由于篇幅原因,其余待划转公司基本情况略。

  三、本次股权划转方案

  本次股权划转标的是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的8家控股或参股子、孙公司股权,按照截至2020年11月30日的账面净值划转至大佑吉,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大佑吉按接受投资确认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处理,双方均不确认所得或损失。上述股权划转完成后,将由大佑吉直接持有以上8家公司相应比例的股权。公司对大佑吉100%控股。

  四、本次股权划转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划转是公司对现有下属企业股权架构的调整优化,有利于完善产业布局,提高管理效率,促进产业聚焦,发挥联动效应。本次股权划转是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之间的划转,不涉及合并报表范围变化,对公司财务状况和日常经营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略

  二、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上市公司的披露不够详细,疏漏的地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①股权划转涉及到的税务安排

  包括划转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还是一般性税务处理。

  ②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如,税务部门不认可可以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等风险。

  由于本案例属于上市公司为理顺内部产业结构,将同一产业的子公司整合在一个平台进行统一管理,上市主体将直接持有的子公司股权划转到其他子公司,由该子公司作为母公司持有原本由上市主体持有的股权,即上市主体由直接持股变为间接持股。合并范围,实质性经营等都不发生变化,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具体如下:

  (一)增值税方面:

  本例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划转,不征收增值税,相当于股权置换,由直接持有被划转股权,变为间接持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契税方面

  本例划转股权可免征契税。对于全资子公司的资产划转可根据17号文第六条资产划转,股权划转可根据该文号第九条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①资产划转: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②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三)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涉及到股权划转的是否免征目前还是有一定的争议。

  由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涉及到的免征是包括了四类,分别是整体改制、合并、分立、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不包括股权划转这类情况,而根据财税【2021年】17号,契税涉及到九类免税情况,包括股权转让等情况。

  支持不缴纳的理由:

  土增税实施条例规定应税行为是出售或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所以无偿划转不征税。另外,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调拨)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

  笔者点评:

  首先我是支持暂不缴纳土增税,因为这类情况仍属于集团内部的资产调拨,收益也并未实现,缺乏缴纳土增税的资金来源。但对于以上不缴纳的理由不认同,一是划拨的本质并非无偿,无对价与无偿是两个概念,本质上是直接持有待划转股权变为间接,要增加对被划入方的权益性投资,并减少对划出方的权益性投资。二是,与契税不同,股权划转涉及到的土增税在总局层面并未明确免征。具体到各地还要看各地执行口径,发生此类业务的企业还需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四)企业所得税

  该重组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划转双方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按照原被投资单位在上市主体的账面价值作为新增被划入方的投资成本和计税基础,不产生损益。

  根据财税[2014]109号文: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根据109号文,由于上市公司直接持有被转入方100%的股权,上市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按照账面净值划转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
 


同一控制下股权转让和划转的税务筹划

  股权投资一般涉及金额大,利用股权转让进行税务筹划有较大的效果。在母公司盈利较多,子公司有亏损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母公司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子公司,间接持有股权。当然标题写的是同一控制下,是基于三方容易协调和达成一致意见,实际不限于同一控制之下。

  比如甲公司是母公司,有乙、丙、丁三个全资子公司,在本年度甲公司盈利100万,乙盈利50万,丙和丁各亏损40万,如果甲将丙转让给乙公司,甲对丙的投资成本100万,经过几年亏损,目前净资产50万,如果甲按照不低于丙净资产的价格向乙转让全部股权,为简化,假设按照50万转让,这时甲公司的投资亏损=投资成本100万-转让收入50万=50万,则甲公司在考虑了投资亏损后的总利润=100-50=50万,在所得税率25%的情况下,所得税由25万,降为12.5万,当期少缴纳所得税12.5万。

  在亏损的情况下,按照不低于净资产的转让价通常能被税务机关认可,另外在有多家亏损公司的情况下,可分不同年度分次进行转让和税务筹划,避免一次性抵扣过多,造成不交所得税或与以前年度比,所得税大幅度下降,引起税务部门注意和稽查。

  本税务筹划实际也属于提前享受税前抵扣,享受货币时间价值的范畴,不属于恶意筹划,在具备一定商业合理性的前提下,基本无税务风险。对亏损子公司来说,如果继续亏损,最后的结果是破产清算或者对外转让,由于母公司是有限责任,所以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损失,所以最终的损失是投资成本-清算所得或转让所得,对于母公司来说,投资亏损的抵扣只是时间问题,只是利用母子公司的关系,提前转让给同一控制下的其他子公司,享受了提前抵扣所得税的货币时间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子公司是盈利的,通常按照估值技术进行估值一般会增值,按照成本或低于成本转让一般不会被税务机关所认可,如果进行了相关操作可能会有税务风险。本文分析了股权转让的适用情况,至于股权划转则不适合本例情况,留待以后文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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