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农税字[1991]37号 1991-06-20 税屋提示——根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厅川财农税[1991]2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对以房屋抵债,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视同房屋买卖,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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