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给网络直播设“税收编码”, 直播间须挂证经营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南方都市报 人气: 时间:2022-03-03
摘要:对网络直播营销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不应采用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应推进建账建制。对于开票额在一定规模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加强核定征收所得税的预警管理,重点关注核定所得率水平及其他风险事项。

  2022全国两会召开在即,近日,民进中央拟向全国政协提出”关于完善网络直播营销等新业态税收征管制度体系”的提案。

  该提案指出,当前我国网络直播营销等新业态出现大量市场乱象,偷漏税案件频发,亟需改革税收制度与加强监管。网络直播营销市场乱象表现在纳税要素难以界定、网络直播营销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不规范、部分地区财政返还税款助长灰色避税等方面。

  提案建议,完善网络直播营销等新业态的税收征管制度体系,从市场主体登记环节开始强化源头管理,给网络直播设立“税收编码”,直播间必须挂证经营,严格控制对“网络直播营销”行业的核定征收,严控地方财政返还网络直播营销税款等。

  严格控制对“网络直播营销”行业的核定征收

  提案建议,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增加“现代服务业-网络直播”细分行业,税务部门赋予其专门的“税收编码”,明确对应的经营项目。市场监管部门在登记相应的市场主体时,应当要求其申报实际经营项目并在营业执照中予以载明,在从事直播的直播间必须挂证经营。对于网络主播将工作室设立于某地但实际经营地点常年在其他地方的,应按劳务发生地原则认定纳税地点。

  提案建议,严格控制对“网络直播营销”行业的核定征收。对网络直播营销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不应采用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应推进建账建制。对于开票额在一定规模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加强核定征收所得税的预警管理,重点关注核定所得率水平及其他风险事项。网络主播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应严格落实由支付方按劳务报酬扣缴申报其个人所得税的制度,不应由代开票的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严控地方财政返还网络直播税款

  提案建议,完善现行的税收政策法规,严控地方财政返还。进一步规范网络主播通过个人开设工作室,或挂靠在其他灵活用工平台、劳务派遣机构,其适用不同税目征税的条件、形式要件、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人等要素,使市场主体事先能够明确自己的责任与义务,也使基层税务机关有章可循。同时严格控制地方财政返还,对于为网络主播提供虚拟注册场所协助办理核定征收,进而对地方财政留成的税款进行高比例返还的地区,应由审计部门和各地财政监督部门进行常态化核查,建立健全问责追责制度,营造公平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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