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部分废止] 冀国税发[2003]115号 2003-07-08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3日起,本法规转发意见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由省及省以下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审批的具体权限和程序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2]211号)规定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07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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