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0]242号 2000-12-15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 (一)省局已就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子系统的技术服务与河北航天金穗技术公司签定了《河北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开票子系统技术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书》)。目前,河北航天金穗技术公司在各市的子公司均已建立,各市应抓紧与其设在当地的子公司签定相应的技术服务协议,完善相关的法定手续,并监督其尽快建立区县级服务机构,迅速提高服务质量和响应速度。 (二)各市要监督河北航天金穗技术公司在当地的子公司于2000年12月底前完成子公司的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认定等相关事宜,按规定就地纳税。 (三)根据防伪税控企业达到150户以上的区域应建立技术维护服务机构的约定,各市子公司应尽快完成技术维护服务机构的建立工作,并报各市国税局。 (四)2001年2月1日起,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服务协议书》有关条款的约定,认真做好服务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服务单位不认真履行《服务协议书》相关技术维护和管理等条款而造成违约的,当地税务机关应依据《服务协议书》第七章的规定,逐级上报省局,经双方确认后,由省局追究河北航天金穗技术公司的违约责任和索赔违约金。 二、关于防伪税控系统的收费标难 (一)省物价局以冀工价字(2000)第72号转发了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见附件),重新明确了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此价格标准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前期已培训并按原标准收取费用的企业,不再退补。各级税务机关对防伪税控系统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要进行监督,但不得直接和间接从事与防伪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对为企业提供的有关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关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培训安装费的收取标准,省物价局将另行下文。 附件:冀工价字(2000)第72号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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