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国税发[1999]113号 1999-06-03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65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其征管工作提出了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理漏管户,督促办理税务登记 各地国税部门从现在起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征管范围,对所管辖区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漏管户要督促其在1999年8月30日前及时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对逾期不办理登记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理顺征纳秩序,严格税基管理 各地国税部门要针对本地事业单位纳税实际情况加强对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宣传,提高纳税人自觉申报和自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意识,加强事业单位纳税人填报纳税申报表的培训。严把税基管理关,认真进行申报审核,严格审核所有涉及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项目,严格区分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 三、做好税源摸底,及时反馈税源信息 各地在做好清理漏管户的同时,要结合摸清本地区事业单位纳税人的税源情况,对1998年度事业单位的所得税进行一次清算,并组织好税款入库。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关于1999年10月30日前将事业单位纳税人的户数情况、98年应税和免税收入情况、应税和免税相关支出情况、利润及缴纳所得税情况,书面总结后上报省局。 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06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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