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发[2004]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1-12
摘要: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以及经销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经营饲料产品新品种,申请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层报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办理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审批手续。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应以正式文件批复,并报省局备案。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发[2004]5号         2004-01-12

  税屋提示——
  1.依据闽国税发[2009]1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月2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闽国税发[2006]202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12月1日起,第一、四、五、六条条款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饲料产品税收优惠政策,规范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精神,现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条款废止]免税资格审批权限

  对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和经销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经营的饲料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和年审制度。

  (一)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以及经销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经营饲料产品新品种,申请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层报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办理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审批手续。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应以正式文件批复,并报省局备案。

  (二)原已办理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审批手续的饲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实行免税资格年审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内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查确认。

  (三)新审批认定免征增值税资格的饲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由设区市国税局颁发《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资格证书》;原已审批认定免征增值税资格的饲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由设区市国税局审查核实后统一补颁发《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资格证书》。企业申请年审时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资格证书》。

  (四)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以及原经销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经营饲料产品新品种,经设区市国税局免税资格认定审批后,由县(市、区)国税局根据上级批文在纳税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资格证书》“免税饲料产品变更登记”栏内登记,税政科长核准签名。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4-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