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3年第17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发票网上申请领用管理办法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1-21
摘要: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拓宽纳税服务渠道,提升纳税服务质量,节省纳税人办税成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税普通发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发票网上申请领用管理办法的通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3年第17号           2013-11-21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网上申请领用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网上申请领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拓宽纳税服务渠道,提升纳税服务质量,节省纳税人办税成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税普通发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网上申请领用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票网上申请领用是指纳税人通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端办税平台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纳税端办税平台)向地税机关申请领用发票,通过邮政配送或窗口领取方式取得发票的业务,具体包括发票网上申请邮政配送和发票网上申请窗口领取业务。

  发票网上申请邮政配送是指纳税人通过纳税端办税平台向地税机关提出发票领用申请,经地税机关核准,由邮政单位配送发票的业务。

  发票网上申请窗口领取是指纳税人通过纳税端办税平台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发票领用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在约定时间内到主管地税机关指定窗口领取发票的业务。

  第四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负责全市范围内地税发票网上申请邮政配送和网上申请窗口领取的业务指导工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负责全市地税发票网上申请邮政配送业务的管理工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和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各自征管区域内的地税发票网上申请窗口领取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发票网上申请邮政配送

  第五条 已依法取得《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保险业专用发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领用资格的纳税人,可以办理发票网上申请邮政配送业务。

  第六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网上申请邮政配送业务配送范围为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邮政配送费用由申请办理业务纳税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 纳税人办理发票网上申请邮政配送业务时,应当认真阅读邮政配送单位提供的邮政寄递服务协议内容,了解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纳税人与邮政配送单位网上签订配送协议后,应当准确填写申请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收件人、收件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同时选择付款方式。

  纳税人可以在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准用数量范围内多次申领,但每次申领发票数量不得超过1 000组。

  第八条 地税机关应当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申请办理业务条件,填写的申请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地税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对于不符合申请办理业务条件或内容填写错误的,地税机关应当注明不予受理业务原因,退回纳税人申请。

  第九条 地税机关应当于收到申请后1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对于纳税人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提交的业务申请,应当于假期结束后1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

  第十条 纳税人工作日13时以前提交的发票领用申请,地税机关应当于当日进行配送;13时以后提交的发票领用申请,地税机关应当于次日上午进行配送;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提交的申请,地税机关应当于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结束后1日内进行配送。

  纳税人可以通过纳税端办税平台实时查询发票配送进度。

  第十一条 纳税人收到配送发票后,应当登陆纳税端办税平台,录入此次领用发票的任意一张发票号码进行确认操作,增加发票库存。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确认操作的,纳税端办税平台将根据邮政配送单位在线反馈的妥投信息,自动增加纳税人发票库存。

  若因不可抗力、邮件丢失、邮件毁损、超期未投递和收件人拒收等原因导致邮件未能妥投的,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地税机关领用发票。

  第十二条 邮政配送单位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根据配送发票组数和配送区域确定邮政配送费用。邮政配送单位收取邮政配送费用时,应当开具发票。

  第十三条 纳税人接收配送发票时,应当当场核对配送实物与发票领用单内容是否一致,并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应当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发票网上申请邮政配送业务发票配送的种类。

  第三章 发票网上申请窗口领取

  第十五条 已依法取得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包括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领用资格、办理数字证书(Ukey)、连接互联网并使用纳税端办税平台办理相关业务的纳税人,可以办理发票网上申请窗口领取业务。

  第十六条 纳税人办理发票网上申请窗口领取业务时,应当准确填写申请领用的发票种类、数量、领用时间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纳税人可以预约申请次日起的5日内领取发票。

  第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申请办理业务条件,填写的申请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对于不符合申请办理业务条件或内容填写错误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注明不予受理业务原因,退回纳税人申请。

  第十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于收到申请后1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对于纳税人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提交的业务申请,应当于假期结束后1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

  第十九条 发票网上申请窗口领取业务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纳税人应当在核准的申请时限内持发票领用簿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对网上申请窗口领取发票纳税人提供优先服务。

  第二十条 地税机关应当按照发票发放档案管理规定,按月进行档案归档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和邮政配送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签订《发票邮寄服务合作协议》,并严格按照签订的协议内容履行权利义务关系,办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与邮政配送单位签订网上《邮政寄递服务协议》,并严格按照签订协议的内容履行权利义务关系,办理相关事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其网上申请邮政配送的发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日”为工作日,“日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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