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营改增”的税率和范围变动 “营改增”从2012年首次在上海试点,2013年8月全国试点,再到写入十三五规划纲要,“营改增”已经成为十三五首要财税体制改革内容。今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今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1、税率变化 营业税制下,金融保险业的税率为5%,此外还需在营业税应缴税额的基础上缴纳1‰-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的教育税附加以及2‰的地方教育费,最终税率约为5.5%。 而改制后的增值税虽统一金融服务业适用税率为6%,但是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实际税率应为1*6%/(1+6%)=5.66%。新税率仅比原税率增加0.16%。 2、征收范围变化 在营业税制下,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金融企业和人民银行的资金往来业务,不征收,货币市场中的同业拆借和质押式回购也在税收豁免的范围之内,而债券方面仅有企业债利息缴纳营业税,而国债,地方债,金融债等的利息均无需缴纳。 而“营改增”后,对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征收,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如下表所示,金融同业业务之前基本不征收营业税,不受“营改增”的影响;债券利息收入在“营改增”后,企业债部分仍需要征收营业税;金融同业应税增值税范围收窄,债券回购及外币同业拆借将应税;债券在“营改增”后,除国债、地方债外,其它债券利息收入应纳增值税。 二、股票市场:直接冲击较小 对股票市场而言,“营改增”带来的直接冲击较小,唯一的看点是股票市场的免税项目,根据《通知》免税项目包括以下金融商品转让项目: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三、货币市场:流动性承压,回购利率可能上行 1、“营改增”之前 “营改增”之前,营业税规定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的资金往来业务,以及金融机构之间资金相互占用、拆借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 目前货币市场使用的交易手段同业拆借和质押式回购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营改增”之后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后,金融同业往来业务量或将大幅收窄,仍然免税范围包括: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开展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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