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2-27
摘要: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2017-02-2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市国税系统全面启动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的含义

  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二、实名办税的采集对象

  实名办税采集对象为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管辖所有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办税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实名办税的采集内容

  实名办税采集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电话号码、人像信息、指纹信息以及营业执照、《纳税人办税身份信息采集表》、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纳税人委托办税授权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

  四、实名办税采集所需资料

  办税人员在采集身份信息时,须提供以下信息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采集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纳税人办税身份信息采集表》。

  (二)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采集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授权方的《纳税人委托办税授权书》原件及《纳税人办税身份信息采集表》。

  (三)税务代理人采集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授权方的《纳税人委托办税授权书》原件及《纳税人办税身份信息采集表》。

  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税务机关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五、实名办税的进度安排

  2017年3月1日开始实名办税信息采集。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为过渡期。2017年6月1日起,在全市国税系统全面实行实名办税,税务机关仅受理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申请的涉税事项。

  六、实名办税注意事项

  (一)办税人员需要按照要求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身份信息采集。

  (二)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办税人员信息维护。

  七、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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