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2006年武烟集团两税增长比例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7]180号 2007-5-22 武汉市、襄樊市、恩施州国家税务局: 根据《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武烟集团增值税消费税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函[2006]196号)的规定,结合2006年武烟集团两税清算结果,现将武烟集团2006年两税增长比例核定如下: 一、2006年武烟集团两税增长比例为22.12%。其中,增值税增长比例为29.95%,消费税增长比例为19.98%。2006年度清江卷烟厂其他业务实现的2045万元增值税不纳入基数计算增长比例。 二、清江卷烟厂2007年两税基数为98325万元(2006年基数80615万元,2006年增长17710万元),其中增值税20890万元,消费税77435万元。襄樊卷烟厂2007年两税基数为106352万元(2006年基数87020万元,2006年增长19332万元),其中增值税25343万元,消费税81009万元。 三、对于清江卷烟厂、襄樊卷烟厂2006年的两税应划转数,武汉市局应及时划拨到位。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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