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8〕34号 2008-03-03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规定,现就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1月1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2008年1月1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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