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及残疾人个人就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宗慧 等 人气: 时间:2014-05-08
摘要:残疾人和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是鼓励全社会关爱残疾人的重要手段,一直以来南京地税局把落实此项优惠政策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政策宣传,开展贴近式服务,较好地发挥了税收政策在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促进了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推进...

    残疾人和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是鼓励全社会关爱残疾人的重要手段,一直以来南京地税局把落实此项优惠政策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政策宣传,开展贴近式服务,较好地发挥了税收政策在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促进了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推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营业税  
  章女士患有先天性小儿麻痹症,她从学校毕业后一直坚持自学英语,并拿到了英语等级证书,在社区主任的联系帮助下为一些社区居民的孩子做英语家教,每月的劳务报酬收入可观,于是准备去税务局申报纳税。
  
  当章女士致电辖区税务局咨询申报纳税事宜时,税务人员得知她是残疾人又是以个人名义从事家教劳务,告知她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八条的规定,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考虑到章女士行动不便,税务人员主动上门为其办理了减免税备案手续。她高兴的表示:有了国家政策的支持,等时机成熟,她希望有一天能通过创业实现自己的人生梦想。
  
  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可享受减免  
  李先生是一名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中受伤,取得了革命伤残八级证明。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苏政办函[2003]93号)的规定,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六种类型的所得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一、二、三级肢残,一、二级盲残,一级低视力,一、二、三级智力残,一、二、三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分为三个等级: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四级肢残,二级低视力,一、二、三、四级听力语言残,四级智力残,四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下(不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上面第一点的50%计算。
  
  李先生去年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3000元,其革命伤残八级属于残疾程度的第二类,其可减免的个人所得税为1250元(=2000*50%+1000*50%*50%)。按照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政策李先生已连续多年办理个人所得税减免手续,近日,在税务人员的指导下,李先生又顺利拿到了个人所得税减免的批准通知书。
  
  招用残疾人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太好了,没想到这么快就收到减免通知!”南京某盲人按摩保健有限公司蒋老板拿着税务机关的减免税通知书满意地说。蒋老板去年初刚成立按摩保健有限公司,通过关注“金陵税收微讯”微信号,得知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特地打电话到税务机关咨询。
  
  秦淮地税局接到蒋老板的咨询后,将相关政策详细跟她作了解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规定,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是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是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经过税务机关的宣传和辅导,蒋老板准备好了资料于4月初前来进行备案申请,核实后就该公司实际安置残疾人数11人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企业调减了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20余万元。
  
  安置残疾人就业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南京一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民政福利企业,已经安置了一批残疾员工,对于该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该企业财务人员存在疑惑。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1]3号)的规定,对我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需要注意的是,除以上对安置残疾人比例和人数的要求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还须同时具备上文所提到的四个条件。
  
  因此,若该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人数均符合上述条件,且同时满足享受免税政策的其他条件,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相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残疾人个税退税程序“轻装上阵”  
  “他们行动上都或多或少的有点不方便,所以每次都是公司统一帮他们办理退税,现在这个新政一出台,确实给他们和公司节省了不少。”每年要办理20余起残疾人退税的梅钢集团的会计欣喜地说着。
  
  让她感到欣喜的新政,就是南京地方税务局4月1起开始执行的关于优化残疾人员等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退税程序的办法,对未办理过残疾人等减免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残疾人证件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确定残疾人的减免比例,按资格对残疾人减免个人所得税完成审批流程,即一次申请,证件有效期内有效,并依据批复直接办理当年退税。
  
  “以前残疾人每年申请个税减免时,都需要先取得减免税批复,然后才能办理退税,而且都要提供身份证、残疾人证等资料,比较麻烦,现在的流程大大减少了办税环节和需要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直属一局法规科科长说道。
  
  特别提醒的是,对以往年度办理过残疾人员等减免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残疾人证件或孤老人员、烈属身份证明有效期内凭以往年度减免税批复即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孤老人员、烈属身份证明无有效期的视为终生有效。

    相关政策——
    从事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可享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残疾人个人就业、创业与单位安置残疾人相关财税政策总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是什么? 
   
安置残疾人单位可否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