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日,省局分别印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4]58号)。现结合我省国税征管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促进市场繁荣的重要力量。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仍十分复杂,为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在继续贯彻落实好现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以充分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国务院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由查账征收企业进一步扩大到包含核定征收企业在内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的实质和出台背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全面落实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增强小微企业活力,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和社会繁荣。 二、强化政策宣传 各级国税机关要强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长期宣传和全面宣传。现阶段,要结合正在开展的“便民办税春风活动”,采取办税大厅公告、媒体、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各种形式,对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的新政策开展重点宣传,积极受理咨询和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政策困惑和疑问,让每个小型微利企业真正了解国家政策,增强发展信心和动力,积极营造有利于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为加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省局整理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材料”(见附件)。各基层主管国税机关要统一印发并向所有的小微企业发放,同时在办税大厅张贴,有条件的在电子屏幕滚动显示,以确保政策宣传覆盖全部的小型微利企业。省局将在门户网站、媒体和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平台中刊载相关宣传材料。 三、加强考核督导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是总局、省局2014年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市国税局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和省局绩效考核标准和节点,及时部署,组织贯彻落实,认真总结各阶段工作,并及时通过公文系统上报省局所得税处。 1、贯彻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落实总局、省局文件规定,并于5月10日前上报贯彻部署情况; 2、政策宣传。按照本通知要求,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并于5月20日前上报政策宣传情况及相关宣传资料、视频、网站截图等资料; 3、优化管理。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省局统一部署,积极贯彻管理方式改革要求。目前,我省国税系统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管理方式符合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的要求,各市局要严格按照要求,适时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申报优化管理工作,并于7月15日前上报优化管理情况。 4、督导落实。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局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优惠政策,并分别于7月底和10月底之前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阶段性落实情况及时上报。阶段性落实情况要全面、详细总结各地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政策的工作部署情况、督导落实情况、好的工作经验措施办法以及取得的阶段性工作成果等内容。省局将适时对各地落实优惠政策情况进行督导抽查,并予以通报。 5、认真总结。要对今年以来小型微利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尤其对运用优惠政策增强了发展活力的企业典型及国税部门开展落实工作的经验做法,要认真总结分析,形成报告于年度终了后10日内上报。 四、完善后续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对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实施后续管理。一是要及时掌握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对未享受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及时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或抵减下年度应缴税款。二是做好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情况的效应评估及政策绩效分析。汇算清缴结束后,各级国税机关要掌握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户数、占比、减免税额、存在问题及同比增减情况,认真开展统计分析及政策效应评估;充分利用统计分析结果,结合有关经济数据积极开展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绩效分析,为完善优惠政策和创新管理方式提出合理建议。各市国税局应于7月15日前,将效应评估报告和绩效分析报告报送省局所得税处。三是要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原则上检查抽样数量不得低于本地区小型微利企业总数的2%.四是对实际情况不符合优惠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及时取消其享受的税收优惠,同时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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