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问题解答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5-18
摘要: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问题解答

  一、电信业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电信业服务的适用税率?

  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

  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三、电信业企业提供套餐服务、融合服务时,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票据?

  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电信企业提供电信业服务附赠电信终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暂按不低于电信终端的成本价作为货物价格,剩余部分按照公允价值拆分为基础电信价格和增值电信价格,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购买方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在入网当期就电信终端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电信服务预收部分款项开具收据,实际业务发生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购买方为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企业或者个人,暂在入网当期按照电信终端及电信服务的各自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开具普通发票,实际按期分摊时分摊部分不再开具发票。

  具体案例见附件一(会计处理供参考)

  对于试点以前发生的存量套餐业务,在试点以后分期结转的电信服务收入,暂不予扣除试点以前已交付用户的电信终端等货物价格,全额按照公允价值拆分为基础电信价格和增值电信价格,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增值税应税服务收入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提供电信业服务有哪些项目可以在销售额中扣除?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名单见附件)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在实际会计处理中,企业为其他机构接受捐款服务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做收入处理。但是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这部分价款和价外费用在税务上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按规定进行销售额扣除。

  五、电信服务出口的政策规定?

  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对于试点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享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以及收入来源于境外的证明材料,并按本市2013年3号公告规定的流程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

  六、电信服务积分兑换商品如何处理?

  (一)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二)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货物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企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货物,暂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三)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除电信服务以外的应税服务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因此,企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除电信服务以外的应税服务,暂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进行抵扣。

  (四)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营业税劳务

  现行营业税应税劳务涉及无偿赠送视同销售的仅限于不动产,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无需按视同销售处理。因此,企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营业税劳务暂不缴纳营业税。

  七、哪些电信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征收方式?

  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八、企业提供电信服务收到预收款时如何开具凭证?

  如果购买方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在收到预收款时开具收据,实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购买方为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企业或者个人,暂按照预收金额开具普通发票或定额发票,实际业务发生时不再开具发票。

  九、企业提供电信服务的发票开具有什么过渡政策?

  自2014年6月1日起,企业提供电信服务应开具国税监制发票,原地税监制发票应停止使用。

  鉴于移动、联通、电信、铁通四大电信运营商的地税监制发票存量较多,为避免浪费,减轻发票清缴的工作量,对其发票转换实施3个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电信运营商提供的电信业服务仍可使用原地税监制发票,除纳税人有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情况外,税务机关不再新供应地税监制发票。

  十、电信业试点纳税人应如何申报?

  自2014年6月1日(所属期)起,电信行业的试点纳税人应按《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规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各分支机构提供电信业服务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视作汇总申报的总机构,其他各分支机构为预缴单位,预缴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收款)*预征率

  预缴基数包括分支机构实际取得的电信服务收入,以及销售电信充值卡(储值卡)、预存话费等方式收取的预收性质的全部价款。有关预征率另行明确。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分支机构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统一由总机构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领购。

  另:电信业部分典型业务活动情况及处理见附件二。

  附件一

  案例:用户于自有营业厅购买一台iphone5的“预存话费送手机”合约计划,用户在网24个月,选择286套餐,预存总计5899元,其中话费4000元分月返还,购机款1899元,即以优惠价格1899元购得原价为5288元的iphone5一部,该手机成本为4960元,假设用户协议期内无溢出通话部分,每月另外收取电信营业款119.33元。

  一、原营业税状态下

  (一)会计处理

  1. 入网当期

  借:银行存款 5899

  贷:预收账款 4000

  其他业务收入 1899

  借:其他业务成本 4960

  贷:库存材料 496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6.97

  贷:银行存款 56.97

  2. 合约期内每期

  借:预收账款 166.67

  营业款 119.33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6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8.58

  贷:银行存款 8.58

  (二)税务处理

  1. 入网当期

  营业税:1899×3%=56.97

  2. 合约期内每期

  营业税:286×3%=8.58

  3. 项目总税额

  56.97+8.58×24=262.89

  (三)开票处理

  1. 入网当期

  开具普通发票(账单)5899元

  2. 合约期内每期

  开具普通发票(账单)119.33元

  3. 共开具普通发票(账单)8762.92元

  二、现增值税状态下

  假设该套餐每月话费使用时,基础电信服务占30%,增值电信服务占70%.入网当期手机暂按成本全额计销售额计税,合约期内每期暂按公允价值分摊电信服务收入。(有关会计处理方法系便于理解相关税收政策,不代表企业实务操作)

  (一)会计处理

  1. 购入手机当期

  借:库存材料 4239.32(496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20.68(4960/1.17*0.17)

  贷:银行存款 4960

  2. 入网当期

  借:银行存款 5899

  贷:预收账款 939(5899-4960)

  其他业务收入 4239.32(496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20.68 (4960/1.17*0.17)

  借:其他业务成本 4239.32(4960/1.17)

  贷:库存材料 4239.32(4960/1.17)

  3. 合约期内每期

  借:预收账款 39.13(939/24)

  营业款 119.3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47.47

  [(39.13+119.33)*30%/1.11+(39.13+119.33)*70%/1.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99

  [(39.13+119.33)*30%/1.11*0.11+(39.13+119.33)*70%/1.06*0.06]

  (二)税务处理

  1. 购入手机当期

  进项税额=4960÷(1+17%)×17%=720.68

  2. 入网当期

  销项税额=4960÷(1+17%)×17%=720.68

  3. 合约期内每期

  基础电信销项税额=(39.13+119.33)×30%÷(1+11%)×11%=4.71

  增值电信销项税额=(39.13+119.33)×70%÷(1+6%)×6%=6.28

  销项税额=4.71+6.28=10.99

  4. 项目总税额

  10.99×24=263.72(未减其他进项)

  (三)开票处理(符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

  1. 入网当期

  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960元

  开具收据(不可入成本账)939元

  2. 合约期内每期

  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7.54元

  开具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0.92元

  3. 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763.04元

  附件二

电信业部分典型业务活动情况及处理

活动类型

具体解释

典型案例

营改增后处理

终端零售和促销活动

终端营销活动分为:预存话费优惠购机(如家庭畅想计划终端营销活动、全球通新88套餐终端营销活动等)和购机赠话费。终端零售为自营终端零售。

承诺消费优惠购机,购机赠话费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电信企业提供电信业服务附赠电信终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暂以电信终端的成本价作为货物价格,剩余部分按照公允价值拆分为基础电信价格和增值电信价格,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自有业务

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的营销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类:年付包、自有业务折扣折让类(如存100送50,或赠送指定产品的消费)、大金额折扣(比如购买1元服务赠送10元服务)。

新入网充值送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企业提供电信业服务附赠自有电信业务,暂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公允价值进行拆分,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终端除外)

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终端除外)的营销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类:充值送实物、签约套餐送实物等营销活动。

年付送实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企业赠送货物(终端除外)的行为,暂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积分兑换

积分换实物:如 3500积分兑换50元一桶食用油

积分换终端:如 70积分抵用1元

积分换话费:如 3340积分兑换50元话费

积分换实物:3500积分兑换50元一桶食用油

积分换终端:如 70积分抵用1元

积分换话费:如 3340积分兑换50元话费

1.积分换实物(包括终端)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电信企业将积分兑换的商品赠送用户的做法,暂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积分换话费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第七条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因此,积分换话费部分不征收增值税。

抽奖

抽奖活动

如:飞信抢8、短信抢8,赠智能手机等奖品

MM下载有礼等

下载/转发有礼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第一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电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因此,电信企业以抽奖方式赠送自有业务应视同提供应税服务,暂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电信企业以抽奖方式赠送手机的行为,暂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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