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电子报税户有关纸质资料报送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4-28
摘要:凡采用电子身份认证(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电子身份认证和江西省政府电子身份认证)的纳税人使用电子申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或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再报送相应纸质资料。但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有关资料以备核查,地税机关认可其电子申报的有效性。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电子报税户有关纸质资料报送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2014-4-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的“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资料报送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等有关规定,对已具有电子认证身份的纳税人,在使用电子申报方式报送涉税资料后,是否仍需报送相应纸质资料的问题,现予明确如下:

  1.凡采用电子身份认证(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电子身份认证和江西省政府电子身份认证)的纳税人使用电子申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或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再报送相应纸质资料。但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有关资料以备核查,地税机关认可其电子申报的有效性。

  2.对采用“用户名+密码”方式的纳税人,由于不具有电子认证身份,其使用电子申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或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同时,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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