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2-08
摘要:《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      2016-12-08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如何处理少数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请示》(浙土资[2016]64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征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在尚未对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作出法律安排前,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按以下过渡性办法处理:

  一、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

  二、不收取费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

  三、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此类住房发生交易时,正常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办理相关手续”。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8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