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章丘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12-29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章丘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2017-12-2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章丘区于2016年9月14日经国务院以《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济南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155号)批准“撤销县级章丘市,设立济南市章丘区”后,应执行不低于15%的计税毛利率。

  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发[2009]37号)转发意见中“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确定”的规定,将开发项目位于章丘区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确定为15%。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确定问题的通知》(济地税发[2009]71号)第二条“开发项目位于章丘市的,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为10%”的相关规定废止,其他规定仍然有效。

  鉴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结束,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已按10%的计税毛利率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原则上不再做纳税调整。2017年度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应按照15%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并在第4季度预缴时一并调整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本公告有效期3年。

  本公告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2月29日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章丘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解读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照开发项目所在区域分别作了规定。章丘区于2016年9月14日经国务院以国函[2016]155号文批准“撤销县级章丘市,设立济南市章丘区”后,《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确定问题的通知》(济地税发[2009]71号)规定的章丘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已不适用。为进一步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决定发布《济南市地方税务局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章丘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对章丘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重新予以明确。

  二、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依据鲁地税发[2009]37号文“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确定”的规定,决定在章丘撤市设区后,开发项目位于章丘区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由10%调整为15%。

  三、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的适用

  鉴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已经按照10%的预计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预计毛利额,计入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也已将该项开发产品完工后的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进行了纳税调整,因此2016年度仍按照10%的计税毛利率执行,原则上不再做纳税调整。

  2017年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应按照15%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并将1-3季度已经按照10%预计毛利率计算的差额部分,在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一并调整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为方便纳税人核算,有利于更好地开展工作,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