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劳务留存备查合法有效进货凭证有哪些?

来源:扒开税雾 作者:扒开税雾 人气: 时间:2019-08-05
摘要:问:出口货物劳务留存备查合法有效进货凭证有哪些? 答:出口货物劳务留存备查的合法有效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拍卖

  问:出口货物劳务留存备查合法有效进货凭证有哪些?

  答:出口货物劳务留存备查的合法有效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有关收据、资产重组文件、无偿划转的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第(二)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

  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将以下凭证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第4点: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九条规定

  以下出口货物劳务应按照下列规定留存备查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依法拍卖单位购买货物出口的,将与拍卖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及有关收据留存备查;

  (二)通过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资产重组方式设立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重组前的企业无偿划转的货物,将资产重组文件、无偿划转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