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对市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239号建议的答复 刘智代表: 您在市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关于扶持“新个体经济”的特点制定管理和服务措施的建议》(0239号),市政府交由我委会同市税务局办理。对此,我们非常重视,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提升登记效能,服务“新个体经济”发展 一是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注册服务。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注〔2018〕236号),市市场监管委研究出台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注册指导意见,明确了须办理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登记基本原则、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操作细则、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审查要点等,提升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注册服务效能,促进了我市电子商务健康发展,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新动力。自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实施至今,全市共登记注册电子商务经营者(个体工商户)600余户。 二是助力云账户(天津)共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账户)的发展。我委与云账户共同开发了“津智云商商事登记管理系统”,实现市场监管业务系统与云账户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对接,为云账户发展提供了新动能和新优势。同时,创新商事登记模式。为自由职业者通过云账户平台获得电子营业执照提供“秒批”服务,截至目前已申办个体工商户1.88万户。 三是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自主申报。2020年出台《天津市企业经营范围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在滨海新区试点基础上,复制到全市其他区,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经营范围的表述,有效处理登记和许可审批的衔接,有效解决了经营范围“填报难”“规范难”“识别难”问题。实施经营范围自主申报以来,我委及时将新业态新模式经营范围表述更新到系统中,不断完善优化经营范围规范化词库,助力“新个体经济”发展。目前,天津是全国几个全面实施经营范围规范化申报的省市之一。 二、税务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 按照国家及我市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工作的部署要求,目前我市各项社会保险费均已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对于企业职工所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目前采取“人社核定,税务征收”的征收模式,企业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主要由缴费人按照政策规定的缴费标准,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费。社会保险费政策制定、待遇记录及权益给付工作主要由人社、医保部门负责。 三、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采取以下举措,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升市场准入便利化水平,加快推进“新个体经济”发展:一是全面提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智能化水平。依法规范企业名称申报和登记行为,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对企业名称数据库的管理,运用人工智能技术,通过自动化手段,加强对企业名称登记规则的智能判断和支撑,减少人为干预。二是扩大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场景,推动电子营业执照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互通互认互用。 市税务局将在继续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人社、医保部门做好本市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制定及发布工作,进一步推动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建设。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2021年4月25日 工作人员:张利民 联系电话: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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