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发[2022]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1-07
摘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提升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友好度,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的通知

上证发[2022]1号           2022-1-7

各市场参与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提升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友好度,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此前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0〕100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20〕9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20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0〕102号)同时废止。关于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终止上市等事宜的过渡期安排仍按照《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和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相关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docx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99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 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 2013年12月第八次修订 2014年10月第九次修订 2018年4月第十次修订 2018年6月第十一次修订 2018年11月第十二次修订 2019年4月第十三次修订 2020年12月第十四次修订 2022年1月第十五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二节 一般规定

  第三节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三章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与变动管理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发行与上市

  第三节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解除限售

  第四节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

  第四章 公司治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三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五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五章 定期报告

  第一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二节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三节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六章 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一节 重大交易

  第二节 日常交易

  第三节 关联交易

  第七章 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一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第二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第三节 合并、分立、分拆

  第四节 重大诉讼和仲裁

  第五节 破产事项

  第六节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资产减值

  第七节 其他

  第八章 停牌与复牌

  第九章 退市与风险警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交易类强制退市

  第三节 财务类强制退市

  第四节 规范类强制退市

  第五节 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第六节 退市整理期

  第七节 主动退市

  第八节 其他风险警示

  第十章 重新上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重新上市申请

  第三节 重新上市审核

  第四节 重新上市安排

  第十一章 境内外事务协调

  第十二章 中介机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保荐人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节 其他中介机构

  第十三章 日常监管和违规处理

  第一节 日常监管

  第二节 违规处理

  第十四章 申请复核

  第十五章 释义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宜,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的,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其他事项。

  1.4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1.5 本所根据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主体进行自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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