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4]2号 2004-1-12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对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中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范围进行了明确,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按《通知》规定的范围执行,不得擅自决定对生产企业超过期限和未按期申报的出口货物不予征税。 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应于每月25日前将生产企业上月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信息反馈给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机关,并督促企业对该部分出口货物在帐务上做内销收入处理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生产企业所在地征税机关应督促其对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及时按照《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公式计提销项税额;指导生产企业对有征退税率之差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入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二)》的填列;同时将征税有关情况反馈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 二、《通知》第二条“出口退税清算期内”是指出口货物次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 (一)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要做好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有关信息的统计工作,并将企业征税情况反馈给退税机关。 (二)对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已缴税的出口货物,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后,不得参与当年免抵退税,只能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三)对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比重高,致使企业已缴税款无法抵扣的,以专题报告报省局审批。凡经省局批准的,生产企业应对该部分出口货物,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后,单独申报,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按规定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 三、《通知》第三条“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或总厂)”的确定,按照鄂国税函[2003]318号第六条有关规定执行。 四、《通知》第七条的规定适用于生产企业2003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 五、《通知》第八条第二款所述的“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是指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的企业,如果实行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必须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审核,报市州国税局审批后,报省局备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企业必须拥有自己的厂房、生产设备,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备实际生产能力,而不是挂靠、租赁的空壳生产企业。 (二)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必须超过200万元(含)人民币。 六、《通知》第八条第三款所述的需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必须先由企业提出申请,由市州国税局审核后,以专题报告方式报省局批准。 七、《通知》第九条所述的“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我省暂定为:该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 八、对《通知》第十三条补充规定如下:主管征税机关根据承建企业提供的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出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给承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凭承建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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