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水资源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10-22
摘要:024年10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实施。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按照授权,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结合实际,确定了我区水资源税纳税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水资源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规范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拟定了《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水资源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4年11月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dudu007163@qq.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水资源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51号自治区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13989076425。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水资源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税 屋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水资源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水资源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docx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水资源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规范水资源税征收管理,现将我区水资源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除超限额农业生产取用水按年征收外,水资源税按季征收。其中税款所属期为2024年12月的,自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10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水资源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水资源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号,以下简称《公告》),已于2024年**月**日公布,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2024年10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实施。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按照授权,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结合实际,确定了我区水资源税纳税期限。

  二、公告制定的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确定西藏自治区水资源税除超限额农业生产取用水按年征收外,按季征收。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10月2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