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交易平台基于不同商业模式下的涉税管理要点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1-12-31
摘要:二手交易平台在提供平台服务的同时,如果也提供了鉴定估价、维修、维护、找货订购、拍卖等服务,那么就构成了增值税中的“兼营行为”。

二手交易平台基于不同商业模式下的涉税管理要点

  近期我们接受了中国税务报的采访,并对二手交易平台基于不同商业模式下的涉税管理进行了研究。据了解,二手交易平台主要存在“寄卖”、“回收+二次销售”和“寄卖+自营”等商业模式。不同商业模式下,二手交易平台需关注的税务实操侧重点不同。

  现对二手交易平台的上述三种商业模式及相应的涉税管理要点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寄卖模式

  模式一:通常情况下,卖家入驻二手交易平台后自行向买家销售,平台仅提供平台服务并收取平台服务费。另外,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一些二手交易平台还会提供鉴定估价、维修、维护、找货订购、拍卖等服务。

  在这种商业模式下,二手交易平台提供寄卖服务,税务处理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涉税管理要点: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二手交易平台实际上提供的是一种居间(原合同法概念)服务,承担的主要角色是促成交易双方的合同成立。因此,当交易成立后,二手交易平台向卖家收取服务费时需按照“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

  倘若二手交易平台还会提供鉴定估价、维修、维护、找货订购、拍卖等服务,则相应开具的发票类目及适用的税率分析如下:鉴定估价,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对于特殊商品的鉴定估价,应按“鉴证咨询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维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因此若商品已损伤和丧失使用功能,那么对其进行维修应该按13%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维护,若未受损伤和丧失使用功能,只是提供简单的维护,那么应该结合商品的具体性质按“其他现代服务”或“其他生活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找货订购,本质是二手交易平台利用自身技术在平台上的突出位置优先展示商品并为卖家进行宣传推广销售,类似于直播带货中的“坑位费”,因此应按“广告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拍卖,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因此二手交易平台应按“经纪代理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分析,二手交易平台在提供平台服务的同时,如果也提供了鉴定估价、维修、维护、找货订购、拍卖等服务,那么就构成了增值税中的“兼营行为”。对于兼营行为,二手交易平台应该将各项服务取得的价款分开进行核算,并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若无法进行区分,则适用从高税率。

  另外,因上述不同服务内容所属的合同存在较大的差别,所以也需要考虑印花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影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所以二手交易平台如果提供了维修、找货订购等服务,那么也需按0.05%税率缴纳印花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所以二手交易平台在提供找货订购服务开具“现代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发票类目的同时,也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模式二:根据百度百科的定义,寄卖是指“委托人将自己欲出售的物品交付受托人,让其按指定价格代为出售。寄卖的物品可以是委托人生产的产品,也可是已使用过的其他物品。寄卖对委托人扩大产品销售、处理闲置财产或得到急需的资金有积极作用。寄卖时,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寄卖协议、规定销售价格;受托人按协议要求代其出售,并按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或规定的其他方式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涉税管理要点:按照上述对寄卖的定义,因为二手交易平台自身没有定价权,也不对售出的商品承担责任,最终只是按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或规定的其他方式向卖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因此其业务实质是一种“委托代销”,其身份是代理人。

  对于卖家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委托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在不考虑上述“模式一”中其他特殊服务的情况下,二手交易平台在卖出商品时向买方开具发票,并对收取的款项计入负债,随后再把款项支付给卖家,并收到卖家开具的发票。二手交易平台最终根据与卖家之间的协议确认手续费,向卖家开具手续费发票确认收入并同时结转自身的成本。

  二、回收+二次销售

  模式:在卖家将商品出售给二手交易平台这个环节,不同的商品,如旧货、固定资产或其他使用过的物品,及不同的卖家身份,如企业或自然人,涉及的卖家自身税务处理存在较大的差异。

  涉税管理要点:站在二手交易平台自身的角度,如果卖家是自然人,二手交易平台要注意及时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二手交易平台将商品对外出售时,应注意如下税务事项:

  1.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角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卖家在将商品出售给二手交易平台时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除非此出售交易符合“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否则二手交易平台均需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从增值税的角度,二手交易平台从卖家采购商品再进行销售时,应适用销售“旧货”的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另外,对于二手车的经销有对应的特殊增值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的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考虑到二手交易平台在出售商品时,下游买家存在不索取发票的情形,因此二手交易平台需将其视为无票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3.从印花税的角度,虽然二手交易平台与上下游之间签订的均为电子购销订单,而非纸质的书面合同,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手交易平台与上、下游之间签订的电子订单应根据标的物的不同适用相应的印花税税目(如购销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订单提交成功之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三条的规定,“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另外,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因此,倘若二手交易平台的上、下游为个人,那么在与上、下游进行购销交易的过程中则无需考虑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三、寄卖+自营

  此模式相当于是前两种商业模式的“组合”,二手交易平台不仅为卖家提供交易平台,还通过自营买卖,参与二手商品的具体交易,相关涉税管理要点不再赘述。

  来源:中汇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佟毅  陈益飞



  2008年8月的解析——

新政后二手房交易四大避税花招玩不得

  新政出来后,市场流行几种所谓“避税高招”。为此,有关专家提醒置业者,二手房交易避税不要因小失大。

  一、“私订终身”要不得

  “私订终身”避税是指买卖双方商量好房屋价格后,房主先将房产证交付买主,买主付清绝大部分房款后,房主交钥匙让买主住进房子。双方约定,等房子满了5年再去办理过户手续,以此规避税费。

  风险提示:此方法风险很大,因为房产证还是原房主的,房主就可能通过挂失来注销原房产证,办理新证后,一房两卖,或者因欠债被法院查封等,都可能造成纠纷。

  二、“阴阳合同”问题多

  “阴阳合同”避税是指在售房合同中,买卖双方协商后将房价填低些,这样纳税额也会相应减少。

  风险提示:高价买卖低价报税属于虚假交易,一旦买房人再次将房子转让时,将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是由于买入价低,房屋出售时估值也会相应降低;二是由于买入价低,再次卖出和买入价之间的差额较大,再次缴税时也会相应多缴。另一方面,买方如果坚持以合同价为据,剩下的差价不予给付,也会产生纠纷。即使能通过诉讼途径要回尾款,也很麻烦。

  三、“公证避税”不可取

  公证避税是指买卖双方先通过合同或公证的形式进行买卖,待房产所有权满5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风险提示:这种方法表面上看是合理,公证似乎也有了法律保护,但由于要等若干年后再正式过户,期间买卖双方产生纠纷的可能性极大。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第一证据。一旦卖房人将房屋抵押或转售,买方人的利益将无法保证。

  四、“赠与避税”藏风险

  所谓赠与避税,是指双方在私下进行买卖交易后,不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而是以赠与的方式变相交易。

  风险提示:买卖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虽然具有一定法律效用,但由于该交易实际上是二手房买卖,一旦双方发生了利益纠纷,法院将无从判决,最后给消费者带来损失。如果卖主将房子抵押出去,同时又将房子以赠与的形式卖出,这样买主的利益就会受到严重侵害,即使这种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也很难裁决。

  来源:安徽税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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