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去扣缴综合所得个税扣“专项附加扣除”——发工资的单位

来源:xiaochenshuiwu 作者:xiaochenshuiwu 人气: 时间:2018-10-26
摘要:纳税人在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没有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享受。

  一、谁来扣

  谁去扣缴综合所得个税扣“专项附加扣除”——发工资的单位  

  1.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提醒】纳税人如果同时有多项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可以同时扣除。比如:个人同时有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发工资预扣预缴个税时同时扣。

  【提醒】纳税人在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没有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享受。

  2.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

  【提醒】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还同时有多项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不是说所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只能在一处扣,只是说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不能同时在两处扣。

  【例】小陈税务在A\B单位同时取得工资薪金,同时有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则:

  选择一: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都在A或B单位扣

  选择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A单位扣,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在B单位扣。

  选择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B单位扣,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在A单位扣。

  选择四(不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A单位扣,还在在B单位扣。

  3.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

  【提醒】办理汇算清缴,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二、怎么扣

  发工资的单位怎么扣——个人报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给单位

  1.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

  【提醒】发工资的单位,没有审核“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和“专项附加扣除相关资料”的义务,也不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是个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被赡养老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

  【提醒】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的表格,总局会公布,大家不要急!

  三、单位要注意什么

  发工资的单位要注意什么—定位为传递信息者

  1.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

  【提醒】纳税人说有5个孩子子女教育费扣除,发工资的单位即使不相信,也要“认”,不得擅自更改成4个孩子

  2.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申报虚假信息的,应当提醒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拒不改正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

  【提醒】“发现”不是必须的

  3.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核查时首次发现纳税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应通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五年内再次发现上述情形的,记入纳税人信用记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企业不得拒绝员工提交的申报资料

  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结束后,有关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问题颇受关注。对此,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进行了解答。本期整理了三个相关问题的解答,供读者参考。

  一、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哪些资料备查?

  答:实务中,纳税人有两种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方式:自行报送、由扣缴义务人代为报送。

  自行办理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第二十二条明确,纳税人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根据7号公告分情况处理:(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二、企业能否不接受员工提交

  的专项附加扣除资料?

  答:7号公告第二十五条明确,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与此同时,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三、企业是否要留存员工个税

  专项附加扣除的资料?

  答:需要。扣缴义务人需将《扣除信息表》等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员工和企业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原文标题:《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企业不得拒绝员工提交的申报资料》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阚歆旸   202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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