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发[2005]107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公司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下岗失业人员安置比例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6-21
摘要:计算劳务派遣公司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比例公式中的分母即企业职工总数,应包含上述的劳务派遣公司职工和劳务派遣员工两类人员;计算公式中的分子应包括同口径职工总数中的下岗失业人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公司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下岗失业人员安置比例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5]107号      2005-06-21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基层地税局关于如何确定劳务派遣公司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请示反映:劳务派遣公司管理的人员分为三类:一是劳务派遣公司职工。此类人员与派遣公司签有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工资。二是劳动事务代理人员。此类人员是劳务派遣公司与委托单位签订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其管理的人员。劳务派遣公司接受委托将此类人员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为此类人员代缴社保费、住房公积金,为其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并向委托单位收取代理服务费、档案管理费。此类人员既未与受托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三是劳务派遣员工。此类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按期将此类人员的工资、社保费等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发放此类人员的工资,并为此类人员缴纳社保费,劳务派遣公司向用人单位收取劳务派遣服务费。

  省局经研究认为,在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审核中,对企业职工的认定应掌握两个原则:一是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协议);二是企业直接向劳动者发放工资,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据此,对劳务派遣公司下岗失业人员安置比例计算问题明确如下:

  1、计算劳务派遣公司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比例公式中的分母即企业职工总数,应包含上述的劳务派遣公司职工和劳务派遣员工两类人员;计算公式中的分子应包括同口径职工总数中的下岗失业人员。

  2、上述劳动事务代理人员,应按上述原则归入委托单位一方计算职工总数,不得并入受托单位计算职工总数。

  3、上述人员只能按规定归入一方计算下岗失业人员比例,不得重复计算。

  特此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6月2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