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商务规[2024]7号 福建省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力支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条款修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9-13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规〔2024〕15号)要求,现将《福建省加力支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厦门市可参照执行。

福建省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力支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条款修订]

闽商务规[2024]7号         2024-9-13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等5部门关于调整优化我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的公告,本法规部分条款修订。

各设区市商务局、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公安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规〔2024〕15号)要求,现将《福建省加力支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厦门市可参照执行。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商务〔2024〕119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废止。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4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加力支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规〔2024〕15号),加快推动我省汽车置换更新,促进汽车消费,提高安全、绿色出行水平,结合《福建省商务厅等14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闽商务〔2024〕85号),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补贴时间和对象

  第一条 补贴时间。执行时间自2024年6月24日(日期均含当日,下同)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以新出台政策为准。

  第二条 补贴对象。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对象须为个人消费者。转让旧车的消费者,须与购买新车的消费者为同一人。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补贴范围。个人消费者在福建省内转让本人名下福建号牌乘用车(不含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和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在福建省内购买车身价5万元以上未登记注册过的乘用车新车并在省内上牌,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可申请一次性购车补贴。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新能源乘用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副页有“新能源”标注,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乘用车。

  转让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本人名下在福建省注册登记的乘用车(以下简称“旧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取得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新购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在福建省购买乘用车新车(以下简称“新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福建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第四条 补贴标准。按照购买新车价格(购车发票金额,价税合计)分为三档,购车价格为5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的,购买燃油车补贴8000元/辆;购车价格为15万元(含)至25万元(不含)的,购买燃油车补贴12000元/辆;购车价格为25万元(含)以上的,购买燃油车补贴15000元/辆。购买新能源车的在上述各档基础上增加补贴1000元。全省实行统一补贴标准,各地不得叠加。

  第五条 补贴原则。每转让一辆旧车并购买一辆新车可享受一次补贴;按照“全省转让、本地购车、本地申请”原则执行。补贴资金用完即止。同一辆新车不重复享受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报废更新)和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活动期间,每名补贴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置换更新补贴。

  第三章 补贴申请

  第六条 统一申请平台。经公开征选,由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负责补贴政策线上线下服务工作,推动补贴顺畅、安全、高效发放。

  第七条 申请时间。补贴申请由个人消费者发起,申请时间为本细则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24时止。

  第八条 申请受理地。以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为受理地。

  第九条 申请信息。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消费者通过银联云闪付APP(小程序)进入“福建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专区”的各地申报入口,按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以下资料:

  1.申请人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件照片或扫描件;本人持有在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卡号;手机号码,确保提交申请资料的手机号码可正常接收短信。

  2.旧车信息。包括旧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照片或扫描件,在福建省注册登记的号牌号码和车辆识别代号(VIN码);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相关页面照片或扫描件;转让旧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照片或扫描件(须为本人首次开具,重开、伪造的补贴资格不予认定)。

  3.新车信息。包括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汽车销售企业开具的第一联“发票联”);新车在福建省注册登记的号牌号码和车辆识别代号(VIN码);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主、副页)照片或扫描件。

  4.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发票信息和车辆转让登记、注册登记信息须保持一致。

  第十条 申请材料要求。

  1.转让旧车、购买新车并注册登记须为同一个人。

  2.个人消费者转让的旧车应于2024年4月27日之前已登记在本人名下,以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登记日期为准。

  3.个人消费者须在福建省内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须在福建省内购买新车,获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转让旧车和购买新车无先后顺序要求。

  4.个人消费者转让旧车日期为2024年6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旧车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新车购买日期为2024年6月24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新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5.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车,须于2024年12月31日前在福建省公安交管部门完成车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6.申请人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应严格按相关要求上传申报资料,并认真核对信息确保准确无误(特别是手机号、收款账号等),避免因格式错误或图像模糊等问题无法通过审核。

  7.申请人应及时关注银联云闪付APP(小程序)的信息提示,及时根据平台信息提示,进行个人资料的修改完善及补充上传。因申请人关注度不足造成开票、上牌、申报(修改)资料上传逾期导致无法享受补贴,申请人责任自负。

  第四章 审核流程

  第十一条 材料审核。各设区市(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八市一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确定对本辖区内补贴申请的审核层级、审核部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后,牵头会同公安、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申请材料进行比对审核。由县级审核的,市级须开展抽查复核。鼓励各地委托第三方机构辅助参与审核,提高审核效率。

  第十二条 审核结果反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通过银联云闪付APP(小程序)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符合本次活动补贴条件的,退回申请。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的,审核不通过。申请人应在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原渠道完成补正,逾期未申请,或逾期未按要求补正信息的,均不予受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来源。根据《若干措施》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提升消费品以旧换新能力,推动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由中央与省级、市县按照85%、10%、5%比例分别承担。2024年已下达的省级汽车置换更新资金可直接调剂为本次补贴的省级配套资金先行使用。

  第十四条 资金政策落实。“八市一区”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发改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落实市县分担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和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及时跟踪问效。政策实施期间,“八市一区”商务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加强对工作推进、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动态监管,及时进行自评自查,应按月梳理资金使用进度、取得成效、存在问题等,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商务厅。省级相关部门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优化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资金清算。活动期结束后,“八市一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发改部门于2025年1月28日前联合行文,将补贴拨付情况、补贴金额、补贴数量、财政资金投入等相关情况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汇总后商省财政厅开展清算。各地若用完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额度,超出部分由各地市自行承担,允许各项资金之间调剂使用。如补贴资金提前用完,省商务厅商省发改委、财政厅及时发布政策结束公告。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额度收回。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要求,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发改委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地,加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动态监管,优化申请审核、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流程,督促指导地市用好用足下达的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额度。

  第十八条 压实平台责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应加大技术力量投入和风险管控力度,密切配合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补贴核销、常态化监测评估、资金核拨等工作;建立咨询服务专线,配备稳定的本地专业团队,对补贴发放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及时解决补贴发放、使用中遇到的各项咨询及投诉。配合相关部门,及时阻断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 压实地方责任。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活动期间,应牵头加强对辖区内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汽车销售企业的指导,督促其规范参与活动,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经营秩序和补贴使用环境。要严格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各级配套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各地要明确任务分工,细化落实举措,加强统筹推进,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第二十条 加强数据监测。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数据和信息统一管理,及时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互动,做好动态监测、风险控制;活动期内按照要求及时向省商务厅报送相关活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打击不法行为。申请人应当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汽车销售企业应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严禁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收取任何费用。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各地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二条 省商务厅负责总体协调和统筹实施,督促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做好平台服务,督促“八市一区”商务主管部门做好补贴申请的审核工作,做好汽车置换更新数据统计分析以及补贴资金最终清算。省财政厅负责落实补贴所需省级财政资金,督促“八市一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会同省商务厅做好资金下达、组织清算、监督管理等工作。省公安厅负责协调“八市一区”公安部门做好车辆信息审核。省税务局负责协调“八市一区”税务部门协助做好发票核验。

  第二十三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相关部门制定本地区补贴流程,承担本地区消费者相关政策咨询及投诉处理等事务,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动态监管,做好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和绩效评价,鼓励各地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补贴资金辅助审核工作。财政部门把握力度节奏,合理拨付资金,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核验补贴申请所需的车辆相关信息数据,对涉及省内跨地市异地车辆的信息审核,由申请地市级公安交管部门发函至异地交管部门协助审核。税务部门负责协助发票核验。发改部门切实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定期开展评估。

  第二十四条 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发布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信息,依托本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建立咨询服务专线。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银联要设置并公布咨询和投诉热线,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进乡镇、进社区、进商圈、进企业、进平台,开展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发挥好“政策+活动”协同作用,充分利用“全闽乐购 焕新生活”等活动载体,举办丰富多彩的促消费活动,营造“月月有活动、周周有场景”的消费氛围。及时总结经验做法,不断优化举措、提升工作成效。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厦门市可参照执行。由省商务厅、财政厅、发改委会同省公安厅、税务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商务〔2024〕119号)中的《福建省汽车置换更新实施细则》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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