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市地税发[2006]152号 张掖市地方税务局 张掖市财政局 张掖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6-15
摘要:对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单位自行立项建设销售给本单位职工的行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其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张掖市地方税务局 张掖市财政局 张掖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实施意见

张市地税发[2006]152号     2006-06-15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房管局: 形成环环相扣的部门协作机制。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补充通知》(甘地税[2005]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随着旧城改造和全市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市房地产开发市场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房地产税收收入大幅增长,已成为我市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但是房地产税收涉及的税种多、征管的难度大、税源控管存在较多漏洞。各县区地税、财政、房管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房地产税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建全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认真落实各项管理要求,整合现有征管资源,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换房产信息,搞好各征管环节衔接,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

  二、健全机制,明确责任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和房产管理局,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一)信息的收集和传递地税部门负责收集和传递的信息有:

  1、房地产开发的立项信息,包括开发单位名称、工程地址、工程造价、建筑面积、施工单位等信息;

  2、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期申报的销售信息;

  3、实施税收管理、税务检查过程中获取的房地产权属转移信息。

  财政部门负责收集和传递的信息有:

  1、及时整理、归集房地产交易的有关信息。包括:转让方、中介方和承受方的名称、识别号码,房地产转让价格、转让时间、面积、位置等信息;

  2、土地使用权承受方及其承受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信息,房地产转让方及其房地产交易信息,房地产承受方及其承受房地产的有关交易信息。

  房管部门负责收集和传递的信息有:

  1、根据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公布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以下简称普通住房)。其中,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每半年公布一次;

  2、当期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信息,包括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

  3、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低于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的实际成交价格和相关信息;

  4、当期单位或个人办理房屋租赁证的信息。

  各部门负责采集的当期信息,于次月的5日前通过书面或电子文档的方式传递给其他协作部门,地税、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要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要定期将从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的权属登记资料等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及时查补税款。?地税、财政部门在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便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

  地税、财政部门从房地产管理部门获得的房地产交易登记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予以保密。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部门协作职责地税部门的协作职责: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税收征管工作,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先完税后开票的原则办理。对个人住房进行买卖的,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

  1、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房管部门开具的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或经地税部门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2、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3、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对外销售的,在向地税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4、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5、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税部门申请开具发票;

  6、对房产部门转来的以前年度购买房屋未开具发票的行为,查找开发单位追缴税款后开具发票;

  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经营场所的合法凭证(自用房屋提供房产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供房屋租赁证复印件)。

  地税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以及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财政部门的协作职责:

  1、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时,要填报总局统一制定的契税纳税申报表,并附送购房发票、房地产转让合同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要对纳税申报表及有关附件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征缴手续,开具统一的契税完税证明;

  2、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税收征管,对个人承受不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不得减免契税;

  3、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适用范围的管理,严禁开发单位以收据替代发票销售房地产的行为。

  房地产管理部门协作职责:

  1、对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单位自行立项建设销售给本单位职工的行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其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2、对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对外销售的普通住房进行审核和证明的开具。

  三、加强协作

  抓好落实为了加强部门间的协作,保证协作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由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成立“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成龙,副组长:何江 、廖永宏、王国荣 ,成员:李江 、戴雪峰、魏向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张掖市地税局征管科,负责协调、处理正常事务。

  1.各县区地税局、财政局、房管局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协作,制定符合本县区实际的实施意见,在 2006年8月1 日前成立相应机构开展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报市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 领导小组每季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25日交流反馈资料信息。

  4.财政部门办契税前必须查验地税的完税证明,房管部门在办产权手续前必须查验地税和财政部门的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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