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地税综[2000]71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政策文件及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4-20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税政管理,保证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最近,市局对现行各项税收政策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废止及停止执行的文件、政策明确如下,请各局在执行中予以掌握。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政策文件及规定的通知

沈地税综[2000]71号        2000-04-20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政管理,保证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最近,市局对现行各项税收政策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废止及停止执行的文件、政策明确如下,请各局在执行中予以掌握。

  一、营业税方面

  1.《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税收政策的规定》(沈税一字[1994]297号)第2条:“对公园、动(植)物园儿童游艺项目,暂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依3%税率征收营业税。”从1997年1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关于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沈地税流[1996]409号)

  2.《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沈地税流[1995]343号)第一条:“对军队办的宾馆、招待所取得的住宿及餐饮收入,不分对内对外,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从1997年1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关于转发辽宁省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沈地税流[1997]300号)

  3.《关于印发沈阳市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地税流[1997]421号)第三条第(三)款第(2)项中:“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并到期收回本息的行为”从1999年1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关于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辽地税函[1997]34号)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1.《关于集体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沈税集字[1994]193号)以下内容废止:

  (1)第二条:“定额定率征税是一种符合企业现状,有利于加强征管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因此,应当继续执行。但各局对新税制及两则实施后,企业利润受到影响的因素要考虑,对定额定率的标准作适当的调整。具体标准暂以1993年实际负担率(额)为基数,在不低于税收计划增长幅度的原则下适当增长。个别企业情况特殊,需要调高或调低核定率(额)的,由各分局自主确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关于印发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实行定期定额和定率征税暂行办法的通知》沈地税所字[1995]108号、《印发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和定率征收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沈地税所[1996]63号)

  (2)第三条:“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拿出统一的所得税申报表之前,暂沿用现行的表格,表上的自行调整金额填按税收规定调整后的所得额。”从1995年1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4]131号)

  (3)第五条第2款:“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对联营企业实行先税后分,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在1995年底以前暂不补(退)企业所得税。”从1994年1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009号)

  (4)第五条第2款:“集体金融企业按规定的三档税率征收所得税。但合作银行市行本身由于实行了股份制,所以按33%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从1994年1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5)第五条第3款:“对军队(包括武警)办的企业,暂继续按过去10%或1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从1994年1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048号、〈关于武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064号)

  (6)第五条第4款:“为有利于股份制企业的发展,对企业对外投资参股而分回的股息,红利在1995年底以前暂不征企业所得税。”从1994年1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009号)

  (7)第五条第5款:“在国家对物资回收企业没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市物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仍按过去规定执行;其他物资回收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条例和细则的规定征收所得税。”从1994年1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8)第五条第7款:“其他企业暂按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的计税工资标准执行,低于标准的按实际在税前扣除。”从1996年1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关于调整计税工资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

  2.《关于下发弥补亏损审批表,集体企业以往年度(当年)财产盘盈、盘亏挂账损失审批表的通知》(沈地税所字[1995]52号)从199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废止依据:《关于印发企业弥补亏损税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沈地税所[1996)097号、《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地税所[1996]200号)

  3.《关于企业所得税,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沈地税所字[1995]65号)以下内容废止:

  (1)第4条:“对上年度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查定的多摊成本、多计费用等违反税收规定的金额,不得弥补当年及前年度亏损,应一律按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原亏损额不变,继续享受弥补亏损政策。”从1996年1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

  (2)第5条:“经批准享受减免税照顾的纳税人,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享受原优惠照顾,应一律按查增额所适用的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从1997年1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征收管理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所[1997]298号)

  (3)第7条第1款:“退休职工管理活动经费(年工资总额的8%)允许在税前扣除。”从1995年1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关于对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沈地税所[1995]341号)

  (4)第7条第3款:“企业上交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费,必须在规定的标准内按实际上交额税前扣除。”从1996年1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主管部门或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地税所[1996]288号)

  (5)第11条:“凡经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的企业,其减免的所得税款除规定有指定用途项目以外,不再提取减免税金,可按规定程序参与分配。”从1998年1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辽地税所[199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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