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是总局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落实结构性减税推出的重要举措。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积极向各级政府、纳税人宣讲优惠政策;在实际工作中不折不扣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符合《通知》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发[2011]135号)进行增值税减免税备案。 三、符合《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其它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时,应严格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在付款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中应列明所购蔬菜的详细名称、单价、数量、金额。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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