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沈阳心赢销服装有限公司等纳税人统一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沈河区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沈阳心赢销服装有限公司、辽宁合兴快餐有限公司、沈阳万家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可以对其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集中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沈阳心赢销服装有限公司和辽宁合兴快餐有限公司统一向沈河区国税局申报、纳税;沈阳万家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统一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税局申报、纳税。 二、沈阳心赢销服装有限公司、辽宁合兴快餐有限公司和沈阳万家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实行统一缴税后,必须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由总机构将所属分支机构取得的应税收入汇总统一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总机构所属的分支机构不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三、沈阳心赢销服装有限公司、辽宁合兴快餐有限公司和沈阳万家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所属的分支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涉及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停业、注销等手续时,由原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负责办理;涉及到清理税款、缴销发票工作时,由纳税人汇总缴税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此复。 附件:附件2-3.doc 1.沈阳心赢销服装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2.辽宁合兴快餐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3.沈阳万家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沈阳心赢销服装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1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