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5-04-08
摘要: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5年04月0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5年04月0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落实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中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15年4月1日起,将已经试点的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对非货币性投资实行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为确保政策落地,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公告》,明确了征纳双方较为关心的纳税地点、相关转让要素金额确认、备案手续等问题,旨在进一步规范政策执行,简化办理流程,维护纳税人权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个人非货币性投资的纳税地点
  根据《公告》规定,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情形,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二)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确认
  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以历史成本进行确认。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不能准确计算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进行核定。

  合理税费是指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非货币性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允许扣除的税费必须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相关,且具有合理性。

  此外,对以股权投资的情形,股权原值的确认等问题按照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分期缴税计划的制定、变更和备案手续
  纳税人需要在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在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的分期缴税计划需要进行变更调整的,应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本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四)被投资企业的报告义务
  被投资企业也应将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本企业取得股权和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股权变动情况分别于相关事项发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五)《公告》的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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