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地税函[2015]63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第四稽查局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5-13
摘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第四稽查局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问题的批复

沈地税函[2015]63号         2015-05-13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纳税人有关问题的请示》(沈地税四稽发[2015]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根据你局描述事实,应由沈阳ⅩⅩ有限公司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5月1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