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虚构安置残疾职工,税务干部被控玩忽职守

来源:裁判文书 作者:裁判文书 人气: 时间:2016-09-19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锚点刑事判决书(2013)安刑初字第00263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文某,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汉族。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文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
安阳县人民法院锚点刑事判决书(2013)安刑初字第00263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文某,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汉族。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文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文某及其辩护人许文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文某在任安阳县国税局税政科科长期间,负责辖区内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核审批工作、以及会同民政局对辖区内福利企业进行年度年检工作。在安阳龙海鑫源实业公司和安阳县京豫桂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利采矿厂2010年度、2011年度年检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没有按照《河南省福利企业年检办法》、《安阳市福利企业年检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以及安阳市国家税务局、安阳市地方税务局、安阳市民政局、安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安阳市财政局、安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安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安国税发(2007)141号)对福利企业实施年检,使年检流于形式,致使安阳龙海鑫源实业公司和安阳县京豫桂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利采矿厂采取虚构安置残疾职工的手段骗取国家增值税退税款300余万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付文某供述、证人李忠某等人证言、福利企业证书、福利企业年检证明、退税手续、劳动合同、职务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付文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付文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辩护人许文有认为,被告人付文某配合民政部门在对福利企业进行年检过程中,民政部门事先通知福利企业,给福利企业弄虚作假的时间,仅依靠一年一次的仓促年检是查不出来真相的。在企业退税过程中,民政部门未能尽到日常巡查职责,基层税务所现场核查并出具不实退税评估报告,对案发也存在明显过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被告人付文某在退税审批过程中只负责书面审核,而企业提供齐全的书面退税材料通过了审批,故被告人付文某不存在玩忽职守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判决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31日,被告人付文某任安阳县国税局税政科科长,负责流转税、出口退税等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的稽核工作,以及会同民政局对辖区内的福利企业进行年度年检工作。按照《河南省福利企业年检办法》规定年检主要内容为:1、检查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福利企业证书等是否正规、符合要求。2、残疾职工人数和比例是否达到规定标准;3、企业与残疾工人是否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协议;4、企业是否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工人发放不低于市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是否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金;6、企业是否具有适合生产劳动的工种和岗位,以及针对残疾工人生理状况的劳动保护措施;7、建筑物是否有无障碍设计规范;8、是否存在只挂名不实际上岗工作和在两家以上企业就业的现象;9、企业是否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及时按章纳税。上述有一项不合格限期整改,有两项不合格为不合格单位。被告人付文某与民政部门共同对安阳龙海鑫源实业公司和安阳县京豫桂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利采矿厂进行2010年度、2011年度年检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年检职责,仅对福利企业提供的劳动合同、残疾证书、职工劳动保险缴纳情况、工资发放表等材料进行了审查,并仅对部分残疾工人进行询问,未全面认真审核在场残疾职工的在岗情况和工资领取情况,未能发现企业存在残疾工人只挂名不上岗的情况;发现企业没有无障碍设施,没有提出限期整改措施,使年检流于形式。致使二企业均通过了福利企业年检。
 
2010年3月至2011年12月,安阳龙海鑫源实业公司和安阳县京豫桂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利采矿厂以福利企业的名义申请增值税退税。退税前,分别经过安阳县国税局许家沟税务分局、铜冶税务分局检查评估,并分别出具了福利企业增值税申请退税情况评估报告,确认涉案两个企业符合福利企业退税条件。之后上报安阳县国税局审批退税。二企业共骗取了国家增值税退税款2877087.08元,给国家造成2877087.08元的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文某在担任安阳县国税局税政科科长期间,在办理安阳龙海鑫源实业公司和安阳县京豫桂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利采矿厂年检过程中,未认真按照年检规定履行福利企业年检职责,未全面认真审核残疾职工的在岗情况和工资领取情况;发现企业没有无障碍设施,也没有提出限期整改措施,使年检流于形式,未能发现企业虚构安置残疾职工的情况,致使安阳龙海鑫源实业公司和安阳县京豫桂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利采矿厂采取虚构安置残疾职工的手段通过福利企业年检。致使二企业以社会福利企业的名义骗取国家增值税退税款2877087.08元,给国家造成2877087.08元的经济损失,属情节特别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文某在2010年3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损失为300余万元,经查,2010年3月,被告人付文某担任国税局税政科科长,以前的退税381293.33元不应计算在被告人付文某造成损失的数额之内。故被告人付文某任职期间实际造成的损失为2877087.08元。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付文某认真履行职责,不存在玩忽职守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该案中,国家税款被骗,系多因一果。被告人付文某和县民政局未认真履行年检职责,导致涉案二企业采用虚假安置残疾职工的方式通过福利企业年检,二企业以福利企业的名义申请退税,被告人付文某应承担相应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付文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付文某在国家税款被骗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犯罪情节和犯罪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文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贺锋
 
审 判 员  燕文光
 
人民陪审员  牛建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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