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关于对全市部分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纳税人转让我市行政范围内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转让时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的,按转让收入的3%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应纳税额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 2020年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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