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3]55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1-25
摘要:鉴于上述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规定,省局同意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汕头、湛江、梅州市设立的分公司所发生的经营业务,汇总在广州市申报缴纳增值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3]559号          2003-11-25

你局《关于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03]37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分公司)在汕头、湛江、梅县机场分别设有供应站,主要负责各机场民用航空班机所使用的航空油料的采购、存储、运输、销售和加注业务,各供应站是广东分公司下属非独立核算的报账单位,财务核算由广东分公司统一核算,员工及有关的设备设施均由广东分公司派驻和提供,所有航空油料的采购和销售均以广东分公司名义进行,采购和销售的款项结算及开具销售发票由广东分公司统一办理。根据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工作安排,该公司属下各机场机构将在当地进行工商注册,办理营业执照,汕头、湛江、梅县分公司设立后,其经营运作及财务核算方式仍维持不变,各分公司仍为报账单位,日常经费由广东分公司统一拨付,其财务核算仍集中在广东分公司统一核算,广东分公司统一负责航空油料的采购和所属各分公司销售款项的结算.并向购货方开具销售发票。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规定,省局同意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汕头、湛江、梅州市设立的分公司所发生的经营业务,汇总在广州市申报缴纳增值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1月2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