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办发[2018]37号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10-22
摘要: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紧密结合专业技术领域人才需求和职业标准,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将继续教育经历作为专业技术人才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办发[2018]37号         2018-10-22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扩权强县试点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2日

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制度,对于党和政府团结凝聚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精神,进一步发挥职称制度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中的导向作用,激励引导专业技术人才为实现吉林振兴发展贡献力量,现就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决策部署,立足为吉林“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数字吉林’,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努力走出一条振兴发展新路”服务,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把握职业特点,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加快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和信息化的职称制度,为客观公正评价和管理专业技术人才,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和队伍建设提供机制保障。坚持服务发展、科学评价、问题导向、以用为本原则,打破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束缚,放开放活人才管理,向用人主体放权,给人才发展松绑,切实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加快建立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监管有力的职称制度,更好地吸引、留住和使用专业技术人才,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二、健全职称制度体系

  (一)完善职称系列和专业类别设置。职称系列由国家统一设置,保持现有职称系列总体稳定,根据国家改革变化规范调整。在现有职称系列内,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发展需要,适时新设、整合或取消相关职称专业类别,进一步畅通我省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二)健全职称层级设置。各系列均设置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层级,其中高级职称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分为助理级和员级,可根据需要仅设置助理级。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消除职称层级差异,分类制定评价标准,继续探索新设置正高级职称系列评聘结合改革试点,进一步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三)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以职业分类为基础,对照国家政策框架和标准,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逐步实现职业资格制度与职称制度并轨衔接,避免交叉设置,减少重复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的职业资格即可认定为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三、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四)修订完善评价标准。以职业属性、岗位需求和业绩贡献为基础,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倾向,树立正确评价导向,分类修订完善我省职称评价标准,加快建立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的科学评价标准体系。

  (五)突出以品德为首要评价条件。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政治素质、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建立完善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六)强化能力水平评价条件。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不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

  (七)强化业绩贡献评价条件。围绕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吉林新一轮振兴发展,树立重业绩、重贡献、重创新的评价导向,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体现专业特色和岗位特点,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岗位实绩和业绩贡献。自然科学领域中,对从事基础研究的人才,重点评价其解决重大科学问题能力和成果的原创性、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等;对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人才,重点评价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及对我省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中,对从事理论研究的人才,重点评价其在推动理论创新、传承文明、学科建设等方面的业绩贡献;对从事应用对策研究的人才,重点评价其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现实问题、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服务支撑等方面的业绩贡献。

  对教育教学人才,坚持立德树人,把教好书、育好人作为教师评价的核心内容,重点评价其教育教学水平和培养学生实绩。对医疗卫生人才,把会看病、看好病作为评价的主要内容,重点评价其临床实践能力。对工程技术人才,重点评价其提高工程质量、推动技术创新、解决技术难题、制定行业标准等方面的业绩贡献。对农业技术人才,重点评价其服务“三农”,推广农业农村发展新技术、新模式,提升农业高质量发展,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推动乡村绿色发展等方面的贡献。对财经人才,重点评价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行业引领作用、创造价值能力和创造经济效益实绩。对文化艺术人才,重点评价其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挖掘和推广吉林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业绩贡献。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评价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四、创新职称评价机制

  (八)丰富职称评价方式。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建立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继续推行盲评初审、答辩复审、专家共议和现场公布结果相结合的职称评价机制,对特殊行业领域或专业,可视情况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说课)、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不同方式进行综合评价,提高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逐步扩大职称系列(专业)考评结合范围。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定向评审、定向使用”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独组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单独评审。

  (九)建立特殊人才职称评价绿色通道。对特殊人才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进行职称专门评定,不拘一格选拔人才。通过专门评定取得相应系列级别职称的人才,可实行特设岗位聘用。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省级及以上人才类称号专家,承担完成省级及以上科研资助项目的优秀留学回国人才和博士后科研人员,通过省级及以上组织部门选派的援外专业技术人才,业绩贡献突出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历史文化遗产继承人、民间文化艺术人才、特色乡土人才等,均可作为特殊人才申报职称专门评定。继续深化激励性职称制度评价试点改革,鼓励支持高等院校和人才智力密集型科研院所、医院建立完善优秀青年人才选拔培养工程体系,对取得突破性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人才,可免除职称评价基本条件限制,单独评定、特设岗位聘任。继续深化复合型人才职称评价试点改革,在中职以上院校兼职教学指导工作且业绩贡献突出的企业高技能人才,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在企业兼职专业技术工作的优秀人才,可根据其涉及的不同专业领域申评第二系列职称。结合机构改革或人事调整、部队转业、岗位变动等实际需要,对首次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的机关调转人员、部队转业干部以及同级改职人员试行职称认定制度,促进各类人才有序流动。连续三年获得县级年度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申请晋升高一级职称,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十)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所有制、身份、档案、人事关系和体制内外等限制,凡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均可申报我省职称评审。畅通体制外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继续深化非公有制经济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职称评定试点改革,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小微企业以及新兴业态中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需求。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取得的相同系列业绩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五、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十一)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紧密结合专业技术领域人才需求和职业标准,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将继续教育经历作为专业技术人才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结合专家服务基层活动、脱贫攻坚工作、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等项目,引导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服务和锻炼,逐步将基层工作或服务经历作为职称评聘的必要条件。

  (十二)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坚持评以适用、以用促评,实现职称评审制度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逐步推行事业单位职称评聘结合制度改革,坚持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企业和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以及新兴职业,采用评聘分开的方式进行评价。根据行业发展需求,调整优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实行动态管理。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聘政策,适当提高基层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规范“双肩挑”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和聘用管理。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任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六、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

  (十三)下放职称评审权限。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府部门在职称评价工作中要加强宏观管理,加强公共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少审批事项,减少微观管理,减少事务性工作。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建立职称评审管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继续深化教育系统评聘结合制度改革,扩面推进科研院所和医院以及人才智力密集型事业单位评聘结合制度试点改革,探索推动大型民营企业职称自主评审,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地区或社会组织。对于开展评聘结合或自主评审的单位,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前授权、事中监管和事后备案管理。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指导市州逐步向县(市、区)及企业下放中级评审权和初级职称认定权。

  (十四)加强职称评审监管。建立运行职称年度评审授权评估机制,明确界定各级评审(聘)委员会的评审专业和评审范围。完善专家评委遴选机制,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考核评估,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对评审结果显失公允、信访投诉较多、管理责任缺失的要严肃问责;对评审工作拖沓延迟、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自身管理不规范的,限时整改直至取消评审权限。企事业单位领导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坚持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现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督。

  (十五)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探索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为多维度评价人才提供依据。加快职称申报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逐步实现职称申报、审核、评审、制证以及查询等网络化操作,做好专业技术人才统计分析。加强评审专家库和专业技术人才库建设,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规范证书发放、考试和收费等事项,依法查处开设虚假网站、制作和贩卖假证等违纪违法行为。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将职称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部署,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认真做好重点领域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加强舆论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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