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10]122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县[市]建设项目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shui5 作者:shui5 人气: 时间:2010-03-12
摘要:为加强税源控管,优化税收服务,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我省境内跨县(市)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建设单位代征,并监督其及时将各县(市)实现税款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县[市]建设项目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10]122号        2010-03-12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加强税源控管,优化税收服务,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我省境内跨县(市)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建设单位代征,并监督其及时将各县(市)实现税款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代征单位应按季填写“跨县(市)建设项目建筑业营业税代征税款明细表”(表样附后),于季度终了15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建设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季度终了20日内发至建设项目涉及的各县(市)局。建设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代征单位的日常管理,与工程所在地各市州、县(市)局主动沟通衔接、密切工作配合,保证代征税款及时足额解缴。

  各县(市、区)税务局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及各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于季度终了15日内办理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申领核拨事宜,并于季度终了后25日内划转到建设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由建设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支付代征单位。

  附件:跨县(市)建设项目建筑业营业税代征税款明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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