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函[2005]19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二00四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1-11
摘要:对各地企业所得税普遍存在的管理力量薄弱、专业人才短缺的现象,各级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要切实抓好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二00四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条款废止]

冀国税函[2005]19号       2005-01-11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第五条第六、八款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随着新办企业的大量增加,我省各级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量明显加大,征管工作中的问题也暴露的相对突出。为确保企业所得税共享体制改革和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现就做好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卫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年年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协调联动密切配合,为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搞好宣传、培训工作

  针对各地企业所得税普遍存在的管理力量薄弱、专业人才短缺的现象,各级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要切实抓好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要扩大业务培训的知识面,不仅要培训税收政策,还要培训财务、会计、经济等方面的知识,以便更好地适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日常工作的需要;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到将最新的税收政策以最快的方式及时、完整、准确地传达给纳税人。同时,还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纳税申报前的辅导和培训,解答纳税人遇到的政策和技术性问题,使其做好年终申报工作。

  三、严格执行政策,加强税基管理

  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要切实落实好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税基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核心环节,也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础。对规定需要经过国税机关审核审批的各项事宜,如财产损失、管理费等税前扣除项目,要按规定及时完成审核审批手续,不得影响纳税人的年终申报;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需在2004年度扣除或摊销的费用支出,要按规定给予扣除或摊销。

  四、加强汇算清缴后的检查工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延续,是对汇算清缴工作质量的检验,同时也是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的有效方法。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要抽调人员,组织力量,加强对汇算清缴工作的检查,要对取消审批后的项目如亏损弥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等进行重点检查,将税收与会计制度处理的差异作为重点检查对象。要加大对税源大户、汇总或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连续亏损企业、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的检查力度。对检查出的问题,应依法处理,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加强征管的措施,为2005年的企业所得税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五、需要明确的业务问题

  (一)关于纳税人租用个人车辆发生费用的扣除问题

  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纳税人租用个人车辆发生的租赁费用,按租赁合同或协议,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

  (二)关于纳税人适用税率的确定问题

  1.纳税人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其清算所得计算纳税时不能适用两档照顾性税率。

  2.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按应税所得率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时可以适用两档照顾性税率。

  (三)关于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应缴未缴税金的扣除问题

  纳税人年度内应缴未缴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和教青费附加,应在发生当期扣除,不应等到以后年度实际缴纳时再扣除。

  (四)关于纳税人年底发生的一些应计未计扣除项目扣除问题纳税人年底发生的一些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应于年终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前补计,或调整该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在该年度扣除,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五)关于纳税人支付给本单位工作人员的通讯费用扣除问题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纳税人支付给本单位工作人员凭票列支的通讯费用,不论发票客户(单位)名称栏为单位或个人,不论数额大小,均可据实扣除。

  (六)[条款废止]关于国税发[2003]70号文件中固定资产的界定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中关于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规定中的固定资产,是指2003年6月18日(国税发[2003]70号发文日期)以后纳税人尚未确定残值比例的固定资产。

  (七)关于坏账准备的提取范围问题

  纳税人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八)[条款废止]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费的扣除问题

  纳税人发生的职工冬季取暖费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据实扣除,当地政府没有规定标准或虽有规定标准但纳税人无法准确适用的,仍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3]137号)的规定执行。即纳税人发生的冬季取暖费税前扣除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650元,纳税人年度内实际发生的上述支出,在最高限额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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