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市监市[2022]139号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新型政商关系负面清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9-19
摘要:严禁向企业(市场主体)及其负责人借贷资金,变相占用或使用企业(市场主体)汽车、房屋等物品。不得利用职权由企业(市场主体)承担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相关费用。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新型政商关系负面清单的通知

青市监市[2022]139号           2022-9-19

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建立新型政商关系负面清单是加强政府涉企管理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政商交往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具有重大意义。按照《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2年改革任务台账》《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关于“建立新型政商关系负面清单”工作部署,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制定了《青海省新型政商关系负面清单(试行)》。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9月19日

青海省新型政商关系负面清单(试行)

  一、严禁向企业(市场主体)人员托办个人事项、承揽企业(市场主体)业务,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企业(市场主体)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严禁向企业(市场主体)及其负责人借贷资金,变相占用或使用企业(市场主体)汽车、房屋等物品。不得利用职权由企业(市场主体)承担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相关费用。

  三、严禁在企业(市场主体)任职或者挂名、挂证领取薪酬、奖金、津贴,或以担任顾问、提供中介服务为名收取相关费用。不得违规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在企业(市场主体)担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薪、兼职取酬。

  四、严禁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政府采购、资质许可、证照办理、项目审批、监管执法等环节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设置法律政策规定之外的市场准入隐形壁垒,给予相关企业(市场主体)特殊照顾,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五、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度假、娱乐保健等活动,参加企业(市场主体)庆典、抽奖、高端电子产品体验等活动,收受企业(市场主体)赠与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讲课费等财物。

  六、严禁对市场主体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严重干扰和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行政管理中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吃拿卡要、以权谋私。

  七、严禁滥用职权参与、干涉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插手或参与企业(市场主体)招投标、工程建设、采购销售等活动,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其他企业(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八、严禁“新官不理旧账”,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负责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延迟履行政策和合同约定,无故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九、严禁在履职过程中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对市场主体反映的问题、合理的诉求无视漠视、消极应付。

  十、严禁其他在政商交往中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破坏营商环境,违反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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