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汇总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2-20
摘要: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汇萃 ...

税收优惠类文件
文件十三:国税发[2009]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文件要点:
六、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点评:
这个文件很少人知道,当年在四川税校帮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编写《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一书时,就知道这个文件的重要性。很可惜,和亲密战友一起编写的这本《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还没有出版就已经过时。不过,这样也好,让大家省了几十元的买书钱。这个文件的重要性在于,他是唯一一个说如何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文件。
例:假设高新企业,适用15%税率,2009年度发生两项技术转让,A项目转让收入400万元,技术转让成本150万元,相关税费20万元,B项目转让收入800万元,技术转让成本400万元,相关税费50万元。
2009年度发生管理费用100万元,销售费用150万元,财务费用120万元,企业全年营业收入6000万元。
第一步: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应分摊的管理费用
按照收入比重分摊期间费用,技术转让所得应分摊的期间费用比例为:(400+800)/6000=0.2
应分摊的管理费用:100×0.2=20万元
应分摊的销售费用:150×0.2=30万元
应分摊的财务费用:120×0.2=24万元
第二步:计算技术转让所得
技术转让所得=400-150-20+800-400-50-20-30-24=506万元
第三步:计算可减免的技术转让所得
500+(506-500)/2=503万元
如何填写所得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
(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税率选择是对定期减免税,即“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税率的过渡规定,与所得的减免税并无冲突。如果该高新企业选择15%税率,在减半计算“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时,不能适用15%税率的减半征税,但对于减免税项目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并无影响。
申报时,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中第31行次申报“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00+(506-500)/2=503万元;
同时通过附表五的数据会自动填入到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6行“减、免税项目所得”申报调减503万元,进而在主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时来体现税收优惠。

文件十四:国税函[2010]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文件要点:
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点评:
应税所得不能弥补减征、免征亏损.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10]78号)的规定非常棒。
有关项目填报口径问题
(二)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亏损填报口径。根据《通知》第三条第(六)款规定,企业减征、免征所得项目发生亏损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4行至32行相关行次,必须以负数表示相应的亏损额,不得空白填报或填报为零。
注意:填表用的是负数,负负得正。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填报在附表五,附表五的数据会自动填入到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14_17行第4列调减金额,进而在主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时来体现税收优惠。
例如:某企业2009年实现利润10万元。其中,收入100万元,成本费用90万元,包括技术转让所得-20万元(其中收入30万元,成本费用50万元)。
企业2009年免税项目所得为-20万元,应税项目所得为30万元,则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
企业免税项目所得-20万元,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免税项目所得按规定弥补,其亏损应分离出来,在附表五税收优惠表中填入免税所得为负数,负负得正,则调整后的应税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为10-(-20)=30(万元)。

文件十五:财税[2012]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文件要点:九、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点评:销售(营业)收入明确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好。
例如,某企业2012年研究开发费用520万,主营业务收入6000万,出租办公楼收入4000万,收取一笔违约金3000万
1、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则比例为
520/6000+4000=5.2%
2、包括营业外收入,则比例为
520/6000+4000+3000=4%
十七、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点评:
所得税优惠期是从获利年度起算的,与认定无关。企业有获利,在次年5月31日前没取得认定的,获利年度当年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同时所得税优惠期已经开始起算。
一句话总结: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在认定的该年度开始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
如(1)某软件企业2012年开始获利,但在2013年5月31日后才取得相关资质,则其只能在2013至2016年享受“一免三减半”定期减免优惠,2012年不能免税。
(2)某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从2011年开始“获利”,但是一直到2015年也无法通过认证,则该企业不能享受该项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旧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能摇身一变把它变成新办的吗?
十二、本通知所称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执行。
财税[2006]1号严厉打击以旧变新行为
财税[2006]1号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二、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
点评: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1号文和18号都没强调“新办”,而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个文件都强调“新办”。这样就产生两个问题:
问题一、
未考虑到还有2011年1月1日前工商注册,2011年以后按认定管理办法获得相关资质的情形.因为企业成立和企业得到软件企业资质不可能是同一时间完成的,而且两者之间肯定是一个合理合法间隔时间。2011年1月1日前成立,但是2011年1月1日后获得软件企业资质,这完全不符合财税[2012]27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12]260
一、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在2011年1月1日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不能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二
对2011年前成立的并经过认定的软件企业,无论其什么时候盈利都是不能适用27号文的,如果这类企业在2011年前获利,它仍然适用财税[2008]1号第一条(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即如果在2010年获利,在2010年进入两免三减半,是完全可以继续享受原定期减免税到期满为止的。
27号文二十一、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但是,如果2011年前成立的软件企业在2011年前还未获利就惨了。软件企业减免税的两个条件,一个盈利,一个获得资质,盈利是减免税期限计算的起点。对2011年前已成立的老软件企业,如果在2011年前仍未盈利,就没有办法计算减免税期限,就会出现既不能适用1号文,也不能适用27号文的尴尬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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