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汇总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2-20
摘要: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汇萃 ...

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汇萃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提示 

收入类文件
文件一:国税函[2008]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文件要点: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点评: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实施的是法人所得税制度。法人税制要求,资产在不同的法人之间流转,需要交税。
其含义有三:
一是资产在不同法人之间流转,主要方式是销售,即获得了现金性质的对价。
二是资产在不同法人之间的流转,没有获得现金对价,则视同销售。
三是资产在法人内部的流转及形态变化,由于资产的所有权没有在法人间发生变化,不符合法人税制的定义,不需要视同销售,即不需要交税。
国税函【2008】828号是最能体现法人所得税制度精神的,因此,把它选为排名第一的文件。但是,有的同志根本不理解法人所得税制度,就胡乱做税收筹划。我们先来看一个所谓的“低纳高抵”税收筹划,以下是该筹划的原文: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最高为25%,而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最高为60%。这其中就存在用25%的企业所得税去抵减60%土地增值税的“低纳高抵”的政策空间。
例如某一企业,三年前用1亿元拿到一块地皮,但现在地价大涨,再投入1亿元开发项目,其项目收入可达8亿元。土地增值率达300%,要按最高税率60%交纳土地增值税。这可不是个小数。
针对这种情况,可“通过评估增值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来减轻高额土地增值税。比如将1亿元地皮评估到3亿元,再投入一个亿开发,销售仍为8亿元,其增值率为100%,执行40%的土地增值税税率,土地增值税税负就会大幅度降低,但同时企业要付出增值部分25%的企业所得税。因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都属于地方税种,各地执行不一,但其中肯定存在“低纳高抵”空间。所以要仔细计算,多做几个比较税负大小的方案,选优执行。
刚看到这个筹划时就觉得是匪夷所思,你的土地即使被你从1个亿评估到3个亿,也还是在你的手上啊,按照法人所得税制度精神,需要交税吗?土地增值税的土地你用评估价入账,在现实中你将会撞到满脸都是血。

文件二: 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件要点: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点评:
会计准则的规定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方面,会计准则有5个条件,而税法只有4个条件,税法不考虑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税法不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收入的确认具有强制性。
例如,A企业于2011年12月10日向某公司发出商品一批,已向某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商品成本80万元。并于12月12日办妥托收手续。12月31日得知某公司由于法律诉讼问题,银行账户已被法院冻结,企业无法收到该项货款。
(1)2011年企业因无法收到货款,不确认收入。
借:发出商品80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0
借:应收账款——应收增值税17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2)2011年所得税处理
会计上未确认收入,但按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同时应确认成本80万元,故应调增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填表方法: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第19行“其他(收入类)”调增收入额100万元,在第40行“其他(扣除类)”调减成本80万元。
以后收到钱时的处理
借:银行存款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收账款17
借:主营业务成本80
贷:发出商品80
会计上正常作销售处理,所得税直接调减20就行了,当然执行新准则的要作递延所得税处理
最后收不到钱可扣除坏账损失
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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