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适用纳税申报表附件2《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计算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如何计算?请举例说明。 答:计算的关键在于第9栏的计税依据,具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中的计算公式。具体计税依据的确定采用除法,举例如下: 如某存栏量5000头猪的禽畜养殖业纳税人,采用该表申报时,“税目”栏应填写“水污染物”,“污染物名称”栏应填写“禽畜养殖场(猪)”,“特征指标”栏应填写“猪”,“单位”栏应填写“头”,“特征指标数量栏”应填写“5000”,“特征系数”栏不填写,“污染当量值(特征值)”栏应填写猪的污染当量值“1”,“计税依据”栏=“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5000÷1—5000。 二是采用抽样测算方法计算的计算公式。计税依据的确定采用乘法,举例如下: 某省环境保护厅公布的抽样测算方法中规定建筑扬尘(按一般性粉尘计)的特征系数为“2千克/(平方米·月)”,若某建筑施工单位某月施工面积为10000平方米,采用该表申报时,“税目”栏应填写“大气污染物”,“污染物名称”应填写“一般性粉尘”,“特征指标”栏应填写“月施工面积”,“单位”栏应填写“平方米”,“特征指标数量”栏应填写“10000”, “特征系数”栏应填写“2”,“污染当量值(特征值)”栏应填写一般性粉尘的污染当量值“4”,“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ד特征系数”÷“污染当量值”=10000×2÷4=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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