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0]159号 2000-8-17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11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国家税务局必须明确各局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具体协调进出口、征收、计会、信息中心等部门。 二、关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微机开票问题,省局拟于8月底前下发软件,请各级税务机关做好准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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