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所[1999]19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村委会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各种补偿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8-02
摘要:《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中的“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村民委员会不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因此,在国家没有明确之前,对村委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村委会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各种补偿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所[1999]193号         1999-08-02


辽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村委会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各种补偿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辽市地税所[1999]1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村民委员会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法选举产生的群众自治组织,负责本居住区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中的“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村民委员会不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因此,在国家没有明确之前,对村委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对个别村委会以企业、公司的名义(既是村委会、又是企业或公司)进行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8月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