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6]6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6-11-13
摘要:业职工宿舍属于福利设施,其收取的房租也未作为应纳税收入,因此按照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发生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职工宿舍维修费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6]673号       1996-11-13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和职工宿舍维修费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发[1996]第269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法规允许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目前在税法中法规全国统一适用的扣除标准尚有困难,因此,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为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企业发生上述费用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以上费用合理性、真实性的审核。

  二、关于企业职工宿舍修理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宿舍属于福利设施,其收取的房租也未作为应纳税收入,因此按照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发生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职工宿舍维修费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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