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事项的通知 泰地税函[2008]62号 2008-06-24 各县、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市局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根据《山东省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减征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减征申请的上报 (一)符合减征条件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由本人或委托所在单位或他人,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年的1月1日至1月31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当年税款减征申请;年度中间开业经营的,应在开业经营的当月内提出减征申请,如确实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延期至次月申请。对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于该项所得法定纳税申报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该项所得的减征税款事宜。 纳税人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税申请表; 2、证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孤老人员和烈属还需提供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应由纳税人本人于灾害发生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书面申请,如确实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纳税人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自然灾害减税申请表; 2、纳税人受灾及保险赔偿等情况的证明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减征申请的受理 个人所得税减征申请由纳税人取得所得或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和审批,同时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三、减征申请的审批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并逐户制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注明减免期限和数额。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劳动所得,实行按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办法。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每月(次)应纳税款减征90%;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全年应纳税额减征90%。对同一纳税人每月减征税额最高不超过500元,或者全年减征税额不超过6000元。 因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受灾情况,确定具体减征幅度,但最高不超过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90%;同时减征税额不超过纳税人扣除保险赔款等后的实际损失额。 2、对于纳税人的申请依法不予减免税的,逐户制发《减(免)税不予批准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对纳税人数众多且税款由同一扣缴义务人扣缴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不逐户下达审批决定,但需附《个人所得税减征审批情况明细表》。 4、纳税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纳税人应及时将税务机关的审批决定告知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根据审批决定,对纳税人应减征的税款,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泰安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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